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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残保险(2021 版)条款
(注册号: C00002332322021071402631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本附加合同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
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
理委员会发 保监发〔2014〕6 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
行业,以下简《伤残评准》)所列伤一的保险该标准所给付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
保险人在第 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据《伤残评定标准》
保险人的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残程分别进行定,如果处伤等级,以的伤残等为最的评论,
保险该伤等级的给比例以保额给残疾险金果两或两以上
伤残相同伤残在原定基上最升一,保人按后的残等对应
的给例乘保险给付疾保金;等级高晋至第。不残疾目属
于同一肢(见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伤定标》中应的给付给付保险,但扣除有残度在伤残
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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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
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证明以及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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