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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残保险(2021 版)条款
(注册号: C00002332322021071402631)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2014〕6 号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
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
保险人在第 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据《伤残评定标准》对被
保险人的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
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肢(见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伤残
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