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
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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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种疫苗时起 180 日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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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偶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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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意外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接种意
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
种疫苗,自接种疫苗时起 180 日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或偶合症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监会
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
6 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
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接种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
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一百八十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
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接种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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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导致多项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
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
上晋级规则。如被保险人因不同接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原有伤残可评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
按较高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
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接种意外伤残保
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接种意外身故、接种意外伤残保
险金累计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接种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
额为上限,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的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
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
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
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争议的,以《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