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2021 版(B 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07250644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
第二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包括、澳及台区)医院释义二)专科(释义三义四
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释义五)治疗实际发生的、需且合理(释
义六)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释义七)定药品(释义八)费用,保险人在扣除
同约免赔后按附加同约的给例给恶性瘤院定药费用疗保
险金。
给付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特定须由院专生开方(九)为被人当疗必
的药品
(二)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
(三具的药品方仅疗被人在期后次确恶性瘤—
度;
(四特定必须本附同期前在国家品监理局且已
中国的靶药物义十和免治疗(释十一,且定的品清(释
义十二)列表中
(五)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药店(释义十三)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特定药品;
(六保险买处中所定药,需险人定流交相料并
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六条“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若本加合同保期间满时该恶肿瘤——度治仍未结或发恶性瘤—
重度转移的,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
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人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起 30 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
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在投或在待期确诊肿瘤—重的,人不给付
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涉及援助,被人从机构援助药品不纳性肿
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疗费补偿若被人已他途包括
基本保险释义)、费医、工位、险人内的商业险机,以
及依担侵损害责任第三等)本附合同任范医疗用补,则
保险对被险人发生合理特定费用除其获得补偿的余按本
附加的约进行。社卡个账户支出为个支付属于获得医疗
费用补偿。
(二)若险人基本疗保投保未以基本保险
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五条 责任免
任何列期生的因下形之致被人发恶性院外药品
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
(三)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四)进经科医学可的或者性治前述产生
产生的费用;
(五)被人在民共国领的国地区香港行政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八)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九)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十)特品处具与国国监督局批该药明书
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一)被保交审医学不能药品保险的疾
生有益的治疗疗效(释义十五);
(十二)被保疾病,经医生确定品已(释
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十三)被保非医生的肿瘤品基测(七)
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
第六条 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果被保险人需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专科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需按照以下
流程进行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
(一)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八)向保险人提交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
权申请”),并提供下列授权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十九)
3.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检查化验报告、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
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医生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
5.医院开具的外购药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药品处方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
药品处方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险
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金申未提授权或者审核过,险人担赔性肿
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药品购买
特定药品授权申请及特定药品处方首次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指引保险金申请
人,携带有效药品处方、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到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非首次购药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选择去指定药店自取药品或送药上门
服务,若选择送药上门服务,保险人将协调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居住地
点,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对于险人药店买特品的险金人需供在人指店购
特定的原收据用明清单及分(若保险享有医疗险或费医
疗保,需含按医疗险或费医关规取得疗费偿的明)保险
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返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
偿的保险金额后返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通过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特定药品,将由保险
人与保险人指定药店或三方服务释义二十)直接结算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偿部分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
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
保险是保承担付保责任高限金额由投保人保险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当保在本合同性肿外特品费疗保金及同恶瘤—
重度关医险金大疾病相疗保金责下的累计金额主合约定
的恶瘤—重度关医保险或重病相疗保险金险金时,加合
同终止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同为证续合同险期一年不超一年且应合同
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人未按约定出重新投申请并交保险,或保险人审不同重新
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 释义
一、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指经华人民共国卫部门审核定的二级级以的公院或保险认可
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
家庭、护、休戒酒戒毒医疗医院必须具有统的、充的诊断设
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医级管标准二级级以的相应科事临作三
上。
四、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
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
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五、恶性肿瘤——重度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的定义,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
义二十一)(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释义二十二)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
二十二)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编码0(肿瘤1(态未肿瘤2(癌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释义二十三)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和远WHO级为G1级核分<10/50 HPF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六、必需且合理
1.符常惯指与受医务所通行规范、通疗方平均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诊断证明;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七、院外
指非被保险人就诊医院。
八、特定药品
指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在中国上市的特种药品(特
种药品是指国家卫健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8 年版)》中对新型抗
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药品的适应症以中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九、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十、靶向药物
指被予了靶向力的物或其制。其目的使药或其载体能瞄特定病变
位,并在目标部位蓄积或释放有效成分。靶向制剂可以使药物在目标局部形成相对较高的浓
度,从而在提高药效的同时抑制毒副作用,减少对正常组织、细胞的伤害。
十一、免疫治疗药
指通过重新启动并维持肿瘤-免疫循环,恢复机体正常的抗肿瘤免疫反应,从而控制与
清除肿瘤的药物。
十二、约定的药品清单
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清单,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
准,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药品以药方开时《基本保险伤保和生险药录》
有效版本为准
十三、指定药店
指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药店名单保险人保留对上述指定药店名单做出
当调整的权利。保险人指定的药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十四、基本医疗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
保障项目。
十五、有益的治疗疗效
指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肿瘤病灶没有进展。
十六、耐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
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权威医学机构(如中国临床肿瘤学
会、中华医学会血液分会等)的指南规范,对患者的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
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十七、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基因检测
指将外周血、手术或活检术留取的恶性肿瘤病理切片组织或恶性肿瘤转移所致的胸腹水
等样本,行恶性肿瘤相关的特定基因的结构(DNA水平)或功能(RNA水平)测。境内医
院的专科医生可根据其基因检测结果,给出针对其分子异常特征的药物(即特定药品)的给
药方案。
十八、保险金申请
指被保险人、益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他自然人。
十九、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二十、第三方服务
指保险人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药事服务的机构。
二十一、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针吸取病变部位
细胞腔积分离细胞方式取病胞,成涂,进理检的方,属
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十二、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
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
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二十三、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TNMAJCC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
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
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
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