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本次治疗发生的特定疾病有效医疗费用:8.8 万元(特定疾病合理医
疗费用 11.8 万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等
非商业保险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3 万元);
②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免赔额余额:0 万元;
③ 本次治疗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
且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因此,本次治疗对应的给
付比例为
100%;
根据公式,本次治疗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为 8.8 万 元((本次治疗发生的
特定疾病有效医疗费用 8.8 万元-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免赔额余额 0
万元)×本次治疗对应的给付比例 100%)。
④ 补偿原则:本次治疗按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得到的特定疾
病医疗保险金 8.8 万元+本次治疗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
办补充医疗等非商业保险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3
万元=11.8 万元,未超过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合理
医疗费用 11.8 万元。
根据补偿原则,我们本次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8.8 万元。
(2) 被保险人第二次治疗,非 因特定疾病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 8
其中合理医疗费用为 7.7 万元,本次治疗的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
算方法如下:
① 本次治疗发生的非因特定疾病有效医疗费用:5.7 万元(非因特定疾
病合理医疗费用 7.7 万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
医疗等非商业保险途径已获得的非因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2 万
元);
② 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免赔额余额:1 万元(非因特定疾病
医疗保险金的年度免赔额 1 万元-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截至该次治疗前
累计的非因特定疾病有效医疗费用 0 万元);
③ 本次治疗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
且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因此,本次治疗对应的给
付比例为
100%;
根据公式,本次治疗的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为 4.7 万元((本次治疗
发生的非因特定疾病有效医疗费用 5.7 万元-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
年度免赔额余额 1 万元)×本次治疗对应的给付比例 100%)。
④ 补偿原则:首次治疗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8.8 万元+第二次治疗按非
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得到的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4.7 万元+首次治疗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等
非商业保险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3 万元+第二次
治疗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等非商业保险途
径已获得的非因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2 万元+第二次治疗从除
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非因特定疾病医疗费
用补偿金额 1.5 万元=20 万元,超过了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
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共计 19.5 万元。
根据补偿原则,我们本次向受益人给付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4.2 万元
(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
余额给付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即两次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共计 19.5 万元-两次治疗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等非商业保险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共计 5 万元-两次治疗从除
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共计
1.5 万元-首次治疗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8.8 万 元 )。
(3) 被保险人第三次治疗,非 因特定疾病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 6
其中合理医疗费用为 5.5 万元,本次治疗的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