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未满期保险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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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本附加险合同”需附加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的健康保险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使用。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
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保险合同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
保险为准保险同效时,加险效力即行;保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