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不保证续保条
注册号:C0001543192202103263053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本附加险合同”需附加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的健康保险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使用。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不保证续保
第二条 保险合同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同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
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其他事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保险合同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
保险为准保险同效时,加险效力即行;保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