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医 C
(注册号:C0000933251202001222297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28 65
第五条 受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分为两个部分,投保人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一般医疗保险责任
间内,被险人因遭意外等待后因患疾治疗
本合医疗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支付的、需且合理的住
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30 )的医疗
30 日仍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
保险责任
2. 特殊门诊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
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
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
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 (含 30
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 30 )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
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中第 2 3
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除约
项保额时险人保险在本的保任终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险期被保等待期后医院诊罹约定疾病
计给额达一般保险的保额后
疗保受偿按照同的约定承担付重大疾医疗险金的责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医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30 医疗
用。如第 30 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本合同
保险责任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
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
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
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
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 (含 30 )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 30
住院原因接受重大门急疗,被保险人人支、必需且合理
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中第 2 3
计给额达项保额时保险被保在本下的任终
第七条 免赔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但通会医险和医疗险获医疗补偿不可扣免额。
第八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若被
付,于已的医用补
以参
并结,则人根险单单独的给例进赔付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入狱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影响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抗拒依法被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现的
期内检查等待确诊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分类ICD10分类精神和行障碍病)
的医故;
织《和有康问国际计分(ICD10))
怀
治疗不育人工及由导致发症
(十三)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被人因、康复、性或疾病类项生的费用眼镜
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十被保从事运动获得酬的或竞在训或比伤;
被保从事加高运动如:、滑冲浪赛艇、跳或其高空
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
峰、滑雪武术、摔马术赛车练)、替身表演(含练)
探险
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或器植导感染病病或患病除
(十八)恐怖袭击。
第十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和重大
由投险人签订合同时协,并中载明。保险
金额一
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
一年
第十二条 非保证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
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提示和说明
,采险人提供的格款的险人向投保人的投应当附格
第十四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任的,在保险金申请人
第十七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可以数额付;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
第十八条 退还保险费义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
期保险费
第四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九条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人约定付全险费本保
同不生效。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同保或高保率的保险权解同。
给付金的,并退还保费。
于合除前的保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保险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或通讯地变更时,应及以书面形通知保人。投保未通知的,保
本合所载最后所或地址送的关通,均已发给投人。
第二十二条 变更批注
保险期间保人合同以书人提
本合同中
第二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或者保险在拒的,对该
其职工种变更之日止,退满期
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
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
误,险人照以规定
不符
的,人有除本向投人退还未期保费。
(二投保报的险人不真,导投保付保少于保险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使
金责但保险人过其他途径已时知道或者应及时知道险事发生的除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
方、检查、化验检告、费用原始单据用明据等。保险金
因不供上述材料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材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他人申请的,还应供授权委托书件、委托人和托人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索赔申请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的赔审过程
检查
第六部分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
未载明仲裁机构且议发裁协的,法向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七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成投保形式除合人已
保人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求解合同自保接到险合除申之日零时,本
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日起 30 退还未
第三十条 合同的争议处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生后仲裁依法所在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一条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届满
(二被保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部分 释义
一、保险人:
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意外伤害:
的、发的、非意的和非为直且单独的使
死亡疾病故、属于
三、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
担给险金
经等待期被保人所疾病或症
已接曾被建议取诊措施何疾症状
五、医院: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地区除外法经营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
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 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
2. 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 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医院必须的、断设科手二十
六、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
院手续。下列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 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
二十时;医嘱院接临时的除
5.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
日非 24 小在床、在院。表现包括住院期间续若日无任何疗,只发
、诊位费
七、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1.
费用水平的费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威医学专进行审核鉴定
2.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学专家进审核鉴定
、床费:
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九、膳食费:
实际发生医院的、准的不包买的
品。
十、护理费:
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十一、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
合重
ICU
病房
CCU
监护病房
十二、医生费:
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十三、检查检验费:
指实际发的、以诊断疾为目的,采取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检验而发的合
检费X 费、心电费、B 超费脑电内窥、肺
和血、尿便
十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和医
使
十五、药品费: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
或者进口品注册证书、产品注册证书国产或进药品费用但不包括营
充类
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养滋用的、复中药成药如花参,,白参,
朝鲜,玳蛤蚧瑚,宝,,琥灵芝羚羊,马,玛,牛
,麝,西花,竭,窝,参,山参珠(),紫河阿胶阿胶
宝胶,红 K 口十全大补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六、手术费: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手术监测费
不包括器官本身的
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十七、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
细胞生长繁殖而进疗。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据医在医院进行
十八、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
灭癌细胞为目行的。本合同所指的放疗险人嘱,院的专门科
十九、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
发和,并细胞宿
、抑的肿
二十、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
细胞的生长。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符合、法规要求并经过国药品
二十一、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
瘤细
疗药过国品监
二十二、重大疾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
断。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管和体腔扩散身体位的。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断,诊断属于世
有关问题的国际统类》ICD-10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T1N0M0 期分期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导致神经统永久性的功障碍
性的障碍,指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完全,无法独立完项基常生活活动中项或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植术,指因相器官功能竭,已经实施了肾、肝脏、心脏或肺的异
手术
括骨
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
在保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已经进行至少 90 天的规律
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
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肿瘤,已经引颅内压增,临床表现为视神乳头水肿、精症状、癫
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扫描PET)等查证须满一项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或脑膜炎导致神经系统久性的能障碍。经系统永性的功能障碍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完全,无法独立完项基常生活活动中项或以上
(12)
深度昏迷
病或意识失,刺激需求无反,昏程度照格
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 5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及其生命持系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7.32 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赫兹
2000 赫兹语率下平均阈大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
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
查证据。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
查证据。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180 天外伤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因大脑进不可致智退丧失为明 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
(CT)、磁共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层扫(PET)等影像学
永久功能障碍,指 180 天后遗留下列种或上障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完全,无法独立完项基常生活活动中项或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
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动中
(20)
严重Ⅲ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
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
逆性的体力能力,达国纽脏病心功态分级,息状
30mmHg。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症、索硬性侧。须满足主生全丧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声带完全切
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
及检查证据。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
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动脉疾病,实实施了开或开腹进的切除置换、修补病主动脉血
术。动脉胸主脉和动脉不包括胸主动和腹动脉的分支血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 2007 4 3 2007 8 1
的疾病定使 75 种重大疾病为保险人
加的疾病
(26)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
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输氧治疗。
(27)
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
必须由医院的专科诊。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动及能障
共振MRI)和检查典型。多必须造成
180 天以上。
(28)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
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29)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
可以呼吸肌、上肢肢的肌群或全身肌必须下列所有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完全,无法独立完项基常生活活动中项或以上
(30)
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减少到 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
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以及右冠状动脉,
管。
(31)
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
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
事任何体
(32)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指一种自免疫性结组织病,于体有大量致性自身体和免疫合物,造成组
。系性红狼疮诊断经专医生确诊,并时满下列件:
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μ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l 或溶血性贫血)。
2)
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① 抗 dsDNA 抗体阳性;
② 抗 Sm 抗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 低于正常值。
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退(或损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造成肾脏功能损害,尿蛋白>2g/24 小时且持续性蛋白尿>+++;
②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
指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
上艾滋病病毒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
生和牙科护士验室医院助理、救
防队员、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 HIV HIV 抗体。
HIV
范围保险人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
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4)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
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HIV
范围保险人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
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5)
严重克隆病
一种慢性肠炎人所须已成并
穿孔,诊断
(36)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
便和系统性症,治常采取全结肠回肠。溃结肠炎必须根
经接回肠
(37)1 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
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定检查证实,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38)
肺源性心脏病
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
动能,不任何体力
(39)
植物人状态
指被保险人已丧失大脑皮层功能,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皆无反应,人呈无意识状态,
干功能仍然保留,并持续依外界生命支持系统至少 30 天上,病须神经科医
诊并明有久性经系害。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4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广(腕
或关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
足趾关节。类风湿节炎诊断类风湿节炎
永久性关障碍,且足下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41)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
临床现为显的知能障碍、行异常社交力减退。被险人主生能力 失,
无法立完六项本日活活中的项或项以,日生活须持受到 他人监护
完整床、
损害范围
(42)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截肢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
症、
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43)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年满 25 周岁之前。
(44)
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血炎综合征,临表现为急发热,皮肤粘膜病和淋巴结大。本病须经
生明诊断同时由血影或声心图检证实足下至少项条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45)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是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下列全部条件
1)
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
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① 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② 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③ 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46)
丝虫病所致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
期,
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 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47)
胰腺移植
因胰腺功,已全身胰腺植手(供体
是人体器官)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4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
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9)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广化、
碍出重糖尿病和营良。满足下列所有
1)
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
CT 显示广(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
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50)
克雅氏病
指一种不可治愈的脑部感染,导致急剧而渐进性的智力功能与活动衰退。须有保险人认
的专科医生根测试电图结果断,现被保险人出现神经系统异
(51)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52)
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
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本内镜胰胆管造影等学检查证实,满足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3)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
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17
退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上腺、艾病病(HIV)或者滋病染、瘤所原发上腺
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54)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
的诊由微
(55)
开颅手术
瘤破了在手术
肿、肿瘤或夹闭破脉瘤术治疗。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
范围
(56)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病变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本险种
对肌营养不良被保自主生活能力失,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活活
(57)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
竭。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
30%;
2)
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58)
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
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 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肝脏活检确诊。
(59)
路易体痴呆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征为临床
以路体为理特的神经变疾病被保人自主生能力全丧,无法立完 六项
常生活活项以须持。导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60)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
手术他颅术不保障围内
(61)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
瘤。
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
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62)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
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63)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
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湿
以理
(6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65)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线
瑞氏综合征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的第Ⅲ期。
(6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机制被破,产生针对肝
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7)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
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
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下列所有条件
1)
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
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
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 40 /分;
4)
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68)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的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9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
以上的损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69)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症或
全。足下列全部条: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70)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 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
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
本合同所指的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诊;
2)
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
受至 30 天的化疗
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数为准。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
围之内
(71)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影相学检出。理赔必须提供 6 月以上的病历记录明被保险人存抗癫
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反复发
作的癫痫。发热厥以没有性发的失作(小发)不保障内。
(72)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
血干细胞,分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功能功能复的
(73)
肺淋巴管肌瘤
是一漫性疾病主要改变肺间支气、血淋巴内出成熟
异常同时下列全部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74)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 X 线呈双肺弥性肺部磨
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物质,并且接受了肺
(75)
小肠移植
指因疾病伤,经实在全麻醉行的异体移植术,
科医是医须的情况行。
(76)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智力低常分为轻度
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
险人可的职心测验工作进行心理验工者必须持由心测量专业员会
书。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智力表或
人智
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
在被 6 周岁以后;
2)
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77)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成骨不全症,又称脆骨病、瓷娃娃,患儿易发骨折、轻微的碰撞也会造成严重的骨折,
是一种罕的遗传性病。成骨不全第三型须专科医明确诊断同时符合下列有条
1)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
X 光片
3)
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78)
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79)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导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
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 γ 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度
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各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0)
脊髓小脑变性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本病必须符合以
全部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 影响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
或者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81)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于免疫缺的病人必须由保人认可的神经
根据组织检确
(82)
埃博拉病毒感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83)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
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
息状态下 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84)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
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完全,无法独立完项基常生活活动中项或以上
(85)
重症手足口病
病毒引起的急性传病,手、口腔部位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86)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
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
素眼底血提示管形由眼为湿
年龄相关
性黄斑变性。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力改变显病情恶化相关查报
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87)
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
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 X 线摄片现的
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
(88)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
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89)
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性卒中和造成记忆、和行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
失,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0)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
血幼胞等被保人须骨髓检明断为发性纤维,并下列
180 天: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1%;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1)
失去一肢及一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条件:
1)
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
任何一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2)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
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93)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
全永久性丧失病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专确诊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
(94)
艾森门格综合
是一种先天性心脏病发展的后果。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先天性心脏病,可
阻塞,出
膜从无青,称征。医生
有标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95)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指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本病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
植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
2)
提供器官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
病,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医疗事故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具有合法经营执照
HIV
范围保险人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
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96)
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
动脉腔内的血主动的破入主壁而肿。主动脉夹层
下列所有
1)
有典型的临床表现;
2)
有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等
影像学证据支持诊断;
3)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急诊条件下进行的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
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7)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
、过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响皮脊髓
须由科医以适当的经肌查如电图EMG证实本疾须导致严
明)。
(98)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为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99)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
一个纤维瘢壳,使脏和管根压,心脏张。缩窄包炎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2)
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 胸骨正中切口;
② 双侧前胸切口;
③ 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0)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由保险
认可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驶公共汽、营运客车或载有爆炸品、易易爆化学品、剧毒或者
性等险物的机车,期内驶的动车引挂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专用车、种车员无家有门核有效证,驶营
驾驶家有核发的有格证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二十四、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无公安机交通管理门核发的驶证、号牌,或临时号或临时移证的机动交通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
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五、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1.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
合同生效经医疗,征明,以
十六症状
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二十七、体征:
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二十八、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十九、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三十、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抗性柔道、空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种拳术及种使
的对性比
三十一、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十二、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
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
滋病病毒;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十四、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十五、未满期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1-保险单过天/保险期间天)。
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十六、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十七、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三十八、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十九、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语言力”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口唇、齿音、
音和头音中的何三或声全部除,因大言中受伤而患语症
重大定义指的咀嚼能力丧失是指齿以原因致器
碍,能作咽运动,质食能摄状态
四十、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
2移动:自3行动己上上下轮椅4
大小便;5进食已准碗或放入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四十一、永久不可逆:
重大定义指的永久逆”指自确诊外伤生之起,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