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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2312019123102002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
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
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保险责
(一)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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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选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
1.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
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商业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班机舱
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高铁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
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高铁,在火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
运营的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
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市内公共汽车或电车,在市内公共汽车或电车行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导致的保险责任;
(5)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
业运营的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行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6)长途公共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
合法商业运营的长途公共汽车,在长途公共汽车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7)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
法商业运营的地铁或轻轨,在地铁或轻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8)旅行社客车、机场公共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
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旅行社客车或机场公共汽车,在旅行社客车或机场公共汽车行驶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私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从事运营
家庭自用汽车,在车辆行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公务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从事运营
单位公务或商务汽车,在车辆行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项
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出险时所乘交
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宣告道或 30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已给付
的伤残保险金
2.伤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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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定时
被评定为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规定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
合同所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意外导致残时将以
等级作最终的评定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伤残级在原评定础上最
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伤残
评定标》中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
第六条 原因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人妊、流产(人工、疾病、
过敏、猝死、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整容、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任何物、化学、原子能器,原子能核能装置所成的爆炸、伤、污染或
射;
(九)恐怖袭击
第七条 期间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期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癫痫病发作期间;
(六)被保人存在精神行为障碍(以世界生组织颁布《疾病和有健康问题的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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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人从事潜水、蹦极、漂流、滑雪跳伞、攀岩翼装行、驾驶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狩猎、生存训练、术比赛、摔跤比、特技表演、赛马、赛等高风险运
间。
第八 合同保险险合,被生保
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 中责原因或者人死
对该被险人的保险任终止,除投保、被保险故意制造保事故外,保险人退还未
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人成年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国务院保险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的保险金额和约定不得超过前
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一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
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义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签发保单义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
保险人认险金申请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
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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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先行赔付义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七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按本保险合
约定交保险费的,本保合同不生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义
订立保合同,保险就保险标的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投保人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除前发生的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险人或者保金受益人知保险事故发后,应当及通知保险人。故意
者因重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事故的性质、原、损失度等难以确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部分,不承担付保险金责,但保险通过其他途已经及时知或者应当及时
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
能提供下材料的,应提其它合法有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
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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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
医疗机具的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于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于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保险合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已根据本保
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发票;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
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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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
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乘坐】本保险所指“乘坐”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轮船、地铁列车、城
轻轨列车、汽车(含出租汽车电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
止。“乘坐”飞机是指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营运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
规、管理规章制度营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
工具,包括飞机、火车、高铁、轮船、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
车、城市轻轨列车、出租车、旅行社客车。
【非营运汽车】指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
类似费用的私有汽车或公务汽车。
【保险人】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评定时机】定时机以外伤/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
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一般损伤为伤后3-6个月;颅脑及神经
系统损伤为伤后6个月以上;颅脑损伤存在智力缺损者为伤后一年;伤后伤口不愈合或延期愈合
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定时机,最长可延长为伤后一年。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
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
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
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手道,
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醉酒】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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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毒或者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
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法规通管不允机动
车。
实习期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增驾准驾车
型后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
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 HIV 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
染艾滋病病毒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
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