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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2322019123102032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仅在投保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
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险
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
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标
准、免赔天数及同一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最高天数由投保人、险人双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
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天数以 180 天为限,
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 30 天的再次住院
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期间
,
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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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历
(五)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释义
住院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在医院的正式病
房进行治疗的,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科门诊、其他非正式病房和不合理
住院。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保险人仅对该日
以前住院治疗承担保险责任。
其他释义与主险合同释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