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 款)条款
(众惠相互)(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005 号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 险 合 同须附加 于 各 种意外伤害 保 险 合同和短 期 健 康险合同( 以 下 简称
“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
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特约保险条款适用于调整主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下简称“指定
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第三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从保险责任范围、地域、时间或者行为等方面限制
与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范围。保险人仅对符合该范围的、与指定保险责任
对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