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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A 款)条款
注册号:C00022132612020020800251
总 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
1
2
3,没
保险责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金、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身故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上述责任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 重大疾病保险
、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
,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本
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保险金
本项险金计给金额的新状病毒感炎保金额限。
险期保险约定的新型
染肺炎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费用保
本项任适医疗用补保险人已他途径(保险
费医在内)获得医补偿
则本用扣后的余额合同
约定医疗参加基本险身
就诊并结算的,则本社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故保险金
,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故保险
退
责任免
被保在初次投或等待期确诊本合约定疾病,或期内接受
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金
保险期
1
24 ;2、保 24 ,保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释义十一)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被保人或者受人的付保金的请求,应当及作出定;形复
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将核结果通知保险或者益人;对于保险责的,与被险人
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
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
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先行赔付义
保险人自到给保险金的求和关证、资料之起六十日,对给付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义务,足以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故意履行实告险人对于解除前发,不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履行,对保险的发生有保险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
退
使
保险金申请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料、始单据、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金申人委,还应提权委托书和受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人或承人事行人或制民能力由其
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人未供有,导人无实该真实本社
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
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保险合同的解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根据本条款第九条约
定保险期间已经终止、或者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要求除本同,保险合同申请材料起,
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退保手续费后退还本
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并且该
疾病在该被保险人投保前并未发病。
(一)恶性肿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 A 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
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脉支植入、心术、激光技术及其入手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 90 的规律
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以上义根国保险行
协会 2007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做出。
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本合同约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指由2019新型冠状病
毒(2020年1月被世界卫生组织暂时命名为2019-nCoV)感染的肺炎。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本社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
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本社根据客观、慎、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八、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
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4、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5、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
期间每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期间连续若日无任何治,只发生
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九、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天性形、形或指被人出有的形或
异常。先天性畸形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十一、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
然人。
十二、周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出生之
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十三、未满期保险费:=保×(1-m/n,m n
10%
30%
80%
100%
华人共和国国家生健康员会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诊疗案》确定并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若标准更新以更新后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