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金、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身故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上述责任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义一)或在等待期(释义二)后因患疾
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释
义三)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释义四)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
五),本社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释义六)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并达到本合同所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付比例表》(详见附表)所列临床分型标准之一的,本社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本项责任下,若被保险人先后被确诊不同临床分型标准的,本社已给付某一临
床分型标准保险金的,再次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金额为限。在保
险期间内,若本社在本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本社对于被保险人在确诊
前发生的与该疾病诊断、治疗相关的需要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七),
本社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财政补助、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本社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
就诊并结算的,则本社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且因该疾病需要住院(释义
八)诊疗的,本社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津贴日保险金额乘以
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保险单载明的累计给付天数
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载明的累计给付天数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且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
致身故的,本社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