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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在以上责任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
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身故的,本社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造成《预防接种意外伤残等级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
附表,以下简称《给付比例表》)所列情形、等级程度之一的,本社按照《给付比例表》中
所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
付残疾保险金。
本保险条款附表所载《给付比例表》中的项目、残疾给付比例为基准残疾项目、基准残
疾给付比例;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可对残疾项目、残疾给付比例进行调整,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经约定,还可以使用其他的伤残评定标准、其他的《给
付比例表》,并将约定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全称、《给付比例表》全表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预防接种意外之前已有残疾,本社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比例
表》中所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中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比例表》中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有残疾无法与《给付比例表》中所载的残疾类型对应,残疾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的,本社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
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释义四)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预
防接种意外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五),本社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救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
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各给付比例、各分项限额给付
预防接种意外医疗保险金。其中,各免赔额、各给付比例、各分项给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相关治疗、鉴定等后续处理事宜仍未结束的,本社所负保险责任
期限可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延长的具体时间以保险合同
载明为准;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视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90 日。
本社所负给付预防接种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医疗保
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
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后需要住院治疗的,本社按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