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传世兴家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第1.4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有退保的权利………………………………………………………………………第7.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3.2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4.1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支付保险费
8.3 年龄错误
1.1 保险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支付
8.4 未还款项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宽限期
8.5 合同内容变更
1.3 投保年龄
4.3 减额交清
8.6 联系方式变更
1.4 犹豫期
5.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
8.7 争议处理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现金价值
9.释义
2.1 基本保险金额
5.2 保单贷款
9.1 保单年度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5.3 年金转换权
9.2 周岁
2.3 保险期间
6.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9.3 有效身份证件
2.4 保险责任
6.1 效力中止
9.4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6.2 效力恢复
9.5 毒品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6 酒后驾驶
3.1 受益人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2 保险事故通知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
9.8 无有效行驶证
3.3 保险金申请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9 机动车
3.4 保险金给付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横琴人寿[2021]两全保险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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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传世兴家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见 9.1)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
日。
1.3
投保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
(见9.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次日,有 15 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认真审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
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
金额×(1+3.99%)
2.2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具体增加的额度以本公司审核通过的额度为准,且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需
符合本公司的要求。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增加基本保险
金额时的年龄计算。
2.3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有效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4)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的,我们按下
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的,我们按
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按下表确定:
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毒品(见 9.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8)的动车(见 9.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
益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
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
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保险金给申请书同约定证明资料后,在5日内作出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
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险责任的我们自核定之起3日内受益人发拒绝给付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
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保险
的,险金益人于知应当 30 日内我们退已领的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
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减额交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您无法继续交费且本合同有现金价
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以本合同
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本合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变更为一次性交清,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合
同所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基于投保年龄减额交清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间重新确定。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
5.1
现金价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
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同现金价扣除各项款及应付息后余额80%,
次贷款期最长不超6个月贷款利率您与我们定的利率行。贷款
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
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5.3
年金转换权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
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申请除本合同将基本保金额所对应的价值全或部分转
为拟订立的年金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受益人将本合同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参与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1
效力中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
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现金价
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
7.1
您解除合同的
续及风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的限制
前条规定合同解除,自我们有解除之日起 30 日不行使
消灭。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被保险人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符合本同约定投
年龄,我权解同,本合解除生的故,
我们赔偿付保的责但将退还本终止金价
值给您。
(2)您申报被保险人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少于应保险费的
我们正并您补险费已经生保故,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被保险人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多于应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
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
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9.1
保单年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
大陆通行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9.4
指您为本主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若客户进行减额交清、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
变更,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9.5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9.6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9.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