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9
瑞泰人寿[2021]疾病保险 008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瑞泰瑞扬特定疾病保险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39
目录
一、 基本条款.............................................................................................................................3
1. 关于瑞泰瑞扬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本合同............................................3
2. 本合同的构成.................................................................................................................... 3
3. 投保条............................................................................................................................ 3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5. 保险期............................................................................................................................ 3
6. 犹豫期.................................................................................................................................4
二、 保险费条款.........................................................................................................................4
7. 保险费的交纳.................................................................................................................... 4
8. 宽限期.................................................................................................................................4
三、 保障条款.............................................................................................................................4
9. 基本保险金额.................................................................................................................... 4
10. 保险责............................................................................................................................ 4
11. 责任免............................................................................................................................ 7
12. 受益人.................................................................................................................................7
13. 保险事故的通知................................................................................................................ 8
14. 保险金的申请.................................................................................................................... 8
15. 保险金给付........................................................................................................................ 9
16. 欠款的扣除...................................................................................................................... 10
17. 宣告死.......................................................................................................................... 10
四、 其他...................................................................................................................................10
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
19.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 11
20. 年龄性别错误处.......................................................................................................... 11
21. 联系方式变更.................................................................................................................. 11
22. 本合同内容变更.............................................................................................................. 11
23. 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2
24. 本合同的解除.................................................................................................................. 12
25. 本合同的终止.................................................................................................................. 12
26. 诉讼时.......................................................................................................................... 13
27. 客户信息保密.................................................................................................................. 13
28. 司法鉴.......................................................................................................................... 13
29. 争议的处理...................................................................................................................... 13
五、 疾病定义...........................................................................................................................13
30. 中症疾病定义.................................................................................................................. 13
31. 轻症疾病定义.................................................................................................................. 18
32. 本合同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定义中提及的重大疾病定义......................................... 27
释义................................................................................................................................................... 38
3
39
瑞泰瑞扬特定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瑞扬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
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
保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
18
周岁(释义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30
日至
40
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单周年(释义
2
保单年(释义
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
4
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
4
39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
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力或人的致犹期无算或误的们将您及
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
二、 保险费条款
7.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8.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
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 保障条款
9.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10.
保险责
5
39
以下保险责任中,
10.1
10.2
项为必选保险责任,
10.3
项和
10.4
项为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10.1
轻症疾病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10.1.1
轻症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外伤
(释 5)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次发(释 6)并由我们认可(释 7)的专科
医生(释义 8)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
若被伤害,或本合同生一次
180
日后因意害以外的原因致的生并们认医院医生次确
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金额的
10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
若被因同疾病同次疗行同次害事致首并由
们认的专医生次确合同定义两种以上症疾,我
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0.1.2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于本生效后一复效日起
180
日内
180
日)
伤害原因致的首次由我认可专科生初诊为同所
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伤害,或本合同生一次
180
日后因意害以外的原因致的生并们认医院医生次确
合同的轻疾病则自后的个保定交日开,我后的
保险交纳逐期免当同应纳的,直最后保险定交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10.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
9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
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
6
39
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可选责任
10.3
中症疾病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中症疾病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
任:
10.3.1
中症疾病保险
若被于本生效后一复效日起
180
日内
180
日)
伤害原因致的首次由我可医专科生初诊为同所
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伤害,或本合同生一次
180
日后因意害以外的原因致的生并们认医院医生次确
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金额的
200%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
若被因同疾病同次疗行同次害事致首并由
们认的专医生次确合同定义两种以上症疾,我
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人因疾病同次疗行同次害导,同合本
同轻保险和本同中保险给付,我仅给症疾险金
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0.3.2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于本生效后一复效日起
180
日内
180
日)
伤害原因致的首次由我认可专科生初诊为同所
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伤害,或本合同生一次
180
日后因意害以外的原因致的生并们认医院医生次确
合同的中疾病则自后的个保定交日开,我后的
保险交纳逐期免当同应纳的,直最后保险定交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10.4
猝死关爱保险
7
39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猝死关爱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
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日后发猝死(释义 10)
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额外按本合同约定基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猝死关爱保金,同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金或猝死关爱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
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毒品(释 11)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遗传性疾病(释义 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 13)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现金价(释义 14)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
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
续有效。
12.
受益人
12.1
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猝死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8
39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处理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12.2
其他保险金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13.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保险的责,但过其途径时知或者及时保险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4.
保险金的申请
14.1
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
由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效身份证(释义
15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
9
39
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
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2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
由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由被保险人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料向我们
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疾病定义中所提及的索赔时需要提供
的有关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
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10
39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6.
欠款的扣除
我们保险退还值时有欠险费先行上述
欠款。
17.
宣告死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
之内,我们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
四、 其他
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或者大过行前规定实告,足响我定是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不履实告,对本合除前保险,我承担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大过履行知义,对事故有严响的于本
同解生的险事,我担给保险任,应当退还缴纳
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11
39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20.
年龄性别错误处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人年,并实年龄不同约
制的解除对于合同的,解除
我们退合同单的值。对于除前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同解除权适
我们行使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要求险费经发生保在给
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21.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式通知我们,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或我们以其他方式记录的您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
话或电子邮件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能及知,使您未受我的服务,法提给您
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22.
本合同内容变更
12
39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我们审核同意
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23.
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提出恢复效力申请的,除被保
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本合同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自本力中日起
2
年您未达议的们有除合我们
除合同的,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24.
本合同的解除
24.1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要求
解除本合并向们退相关合同文件退保收到以书形式或我可的
他方式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24.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 保险合同;
2
) 退保申请;
3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
)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
关证明文件;
5
)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5.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3
39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6.
诉讼时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27.
客户信息保密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
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部
门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28.
司法鉴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
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29.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五、 疾病定义
30.
中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称中症疾病,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一)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14
39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
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
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
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二) 中度瘫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
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不能
随意识活动。
(三) 中度严重克罗恩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
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90 天以上。
(四) 中度强直性脊柱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
以上。
(五) 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
以上。
该诊由我指定认可机构神经生证,并由适检查
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六)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我们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
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15
39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 较小面 III 度烧
指烧伤程度 III 度,且 III 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 10%以上,但尚未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我们小面 III 度烧面部手术轻度烧伤项中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八) 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
定无法独成六项基本日生活活动的两达到同所大疾“严
动神经元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九)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但未合同指重疾病重类湿性关”或重幼类风湿关节
的标准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
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 180 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十) 中度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但未合同指重疾病重肌不良或“”标。须满足全部
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或两项以上。
我们本项责任受本任免“遗疾病天性形、
色体异常”的限制。
(十一)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脑膜炎导的神经系统的能障。神系统的功能障,指疾病
180 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两项到本所指大疾重脑遗症重脑炎后”或痪”
16
39
的给付标准。
(十二) 中度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
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
肌肉。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
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
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或“瘫痪”的标准。
(十三) 中度阿尔茨海默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
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自主生活能力
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AIDS)
情况下的痴呆;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十四) 中度帕金森氏症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同时符合下
列所有条达到同所大疾严重发性帕金”或痪”给付
(1) 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 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 经鉴定至少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意外伤害致双眼视力永不可性丧达到所指大疾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力严受损“单目失和“移植项中其中担保
17
39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六) 中度溃疡性结肠
本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本疾病的确诊必须
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
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 90 但未达到本合
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标准,才符合本保障范围
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 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
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毒性炎导硬化“早期化”“慢肝功”三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八) 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系统疾病致永久不可逆呼吸能衰达到所指大疾
病“慢性衰竭或“继发动脉”的,且诊断须满足以所有
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
FEV
1
)小于1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3)
PaO
2
<60mmHg,但50mmHg。
(十九)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经鉴定
无法独立六项基本日常活活动中两项以上达到疾病重脑
18
39
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中度脑损伤”和 “硬脑膜血肿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
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 早期系统性硬皮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
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
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必须是经由我们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
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
(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9分的患者被分类
为系统性硬皮病)
(2)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综合征
31.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称轻症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
(一)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以经血管、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分期为期的甲状腺癌;
(2) 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19
39
(5)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
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 较轻急性心肌梗
急性心肌指由于冠动脉闭塞或梗引起分心严重的持久性血造成急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
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
的临床诊断标准;(2)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
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
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梗死指依上述标准被明诊断急性肌梗死,未达较重
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 轻度脑中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
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 原位癌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以
下两个条件:
(1) 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D00-D09);
20
39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五) 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
面部表面积的 80%。
我们小面 III 度烧面部手术轻度烧伤项中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六) 特定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
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七)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
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十二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我们耳失工耳入术“轻力受三项的其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八) 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
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断需要有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
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 25mmHg、未超过 30mmHg。
(九) 植入大脑内分流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导致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
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21
39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十一)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
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μ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
率(INR)在2.0以上。
我们毒性炎导硬化“早期化”“慢肝功”三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二)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 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
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十三) 硬脑膜下血肿手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
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脑膜肿手和“度脑”两的其项承保险
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四) 严重的骨质疏松
严重的骨质疏松,因此而直接导致脊椎、骨盆、桡骨、尺骨、骨、胫骨、股骨骨折。
骨质疏松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合格的专科医生做出,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
松的诊断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定义:骨密度检测,T 值小于-2.5。
(十五) 深度昏 72 小时
22
39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
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
其他生命系统达到 72 达到所指大疾“深”96 的标
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 轻度听力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
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轻度听力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耳失工耳入术“轻力受三项的其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七) 单耳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
耳失付标,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 2000 兹语频率,平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耳失工耳入术“轻力受三项的其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八)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
因肾上腺腺瘤所导的醛固酮分泌多而生的发性恶性高血而实际接
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九)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1)
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我们度脑风后症” 微创脑手和“体瘤肿、动脉
及脑瘤”中的项承保险,给中一险金,对两项
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
39
(二十) 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
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
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
需。
因纯原因独立牙齿独立鼻骨者独的皮口所的手
术均不受此保障。
我们小面 III 度烧面部手术轻度烧伤项中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一) 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腕关节或关节近端(靠躯干)以完全性断离,未达
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给付标准
因“尿病导足切者因恶性——导致切除导致
体缺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
们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力严受损“单目失和“移植项中其中担保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三)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染的肝脏性炎症并发展肝硬达到同所大疾
重慢性肝衰竭 ”或“恶性肿瘤——重度”的给付标。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2)必须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
3 Metavir F4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毒性炎导硬化早期硬化“慢性肝衰竭项中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四)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
24
39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
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均须在我认可医院由血疾病专科医生认为医疗必须况下
进行。
(二十五)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
动脉平均压超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二十六) 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
(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 因“恶性肿瘤——重度”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二十七) 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导致淋巴阻塞而造成身组织现严淋巴水肿但未合同
指重病“病所肿”标准但需达到际淋学会分级 2 级淋巴液
其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此病症须经我们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染的病、伤、疤痕充血衰竭先天巴系常引
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八)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25
39
被诊断为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条件未达合同重大病“
的原发性心肌病”的标准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注),或其同等级别。
(2)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
声检查结果报告。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
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是指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
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二十九) 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膜疾病,经实施了心包切除达到同所大疾
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 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
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度脑风后症” “微颅脑术”垂体、脑、脑
及脑瘤”中的项承保险,给中一险金,对两项
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十一)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
动脉粥肿切除术或者激冠状动脉形术并且达到同所大疾较重
性心肌梗死”和“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三十二)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为了治疗脉疾病实实施了经皮经管进的主脉内手术且未合同
定的病“动脉术”付标主动脉指主动、主动脉和降主动(含
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26
39
(三十三) 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外伤害导单眼视力永久可逆丧失但未到本指重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
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
小于 5 度。断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所致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力严受损单目和“膜移三项其中承担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十四) 植入心脏起搏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
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特定的 III 房室传导阻所致安装心脏起搏器不
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
手术。
(三十六) 双侧睾丸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睾丸切除;
(2) 变性手术;
(3) 因“恶性肿瘤——重度”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三十七) 双侧卵巢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卵巢切除;
(2) 变性手术;
(3) 因“恶性肿瘤——重度”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27
39
(4) 预防性卵巢切除
(三十八) 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肾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重度”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三十九)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重度”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四十)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
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我们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
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1
至第
3
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轻症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第
4
至第
40
项为我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上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2.
本合同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定义中提及的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定义中提及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一)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以经血管、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
28
39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瘤形态学编码属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皮内瘤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 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 期为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 较重急性心肌梗
急性心肌指由于冠动脉闭塞或梗引起分心严重的持久性血造成急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
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
的临床诊断标准;(2)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
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
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
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
2 倍(含)以上;
29
39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
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上完全性断离
(四)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六) 深度昏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
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
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30
39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 双耳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
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 双目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
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 严重阿尔茨海默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
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
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31
39
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二)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
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 严重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相关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四)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
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
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
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 严重慢性呼吸衰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
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
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
PaO
2
)<50mmHg。
32
39
(十六) 严重溃疡性结肠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
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
瘘术。
(十七)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包腔闭塞,
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
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 IV 级,并持 180 天以上;
(2) 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
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
堵塞 60%以上;
(2) 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
血管官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分支管、旋支血管右冠的分血管窄不保障
的衡量指标。
(十九) 颅脑手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二十)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
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
身肌肉,须经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33
39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
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
史。
(二十一)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我们项疾责任受本任免“遗疾病天性形、
色体异常”的限制。
(二十二)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 3 级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
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
化验结果确诊
(二十三)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
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二十四)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
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
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五) 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以导致皮肤、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
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34
39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
(3) CREST 综合征
(二十六)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
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美
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
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科医明确断。全身疾病器官统疾成的病变
除外。
美国纽约协会分类准心功能Ⅳ级指有院的医疗录显示病不能进行
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二十七)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
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腕关节、双膝
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Ⅳ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功能障(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合同疾病定义中所提及的术语,其解释如下:
(1)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
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
学检查
35
39
(2) 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
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
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
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 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4)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
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
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
T
0
:无肿瘤证据
p
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
2cm
T
1a
肿瘤最大径≤
1cm
T
1b
肿瘤最大径>
1cm
,≤
2cm
p
T
2
:肿瘤
2
4cm
p
T
3
:肿瘤
>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
T
3a
:肿瘤
>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p
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
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
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
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
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
T
0
:无肿瘤证据
p
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
≤2cm
T
1a
肿瘤最大径
≤1cm
T
1b
肿瘤最大径>
1cm
≤2cm
p
T
2
:肿瘤
2
4cm
p
T
3
:肿瘤
>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
T
3a
:肿瘤
>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36
39
p
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
T
4
:进展期病变
p
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
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
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
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
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
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
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
/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
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5) 肢体
37
39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6)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7)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
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9) 永久不可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
段恢复。
(10)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
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8
39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释义
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单年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
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意外伤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
6.
首次发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
7.
认可医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毒、戒酒或者相类似
的医疗机构。
8.
专科医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
以上。
9.
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
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为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所对应的
保险费。
39
39
10.
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自身内在病理原因在出现症
状后
6
小时内发生的非外力性突然死亡,者未出现症状即刻死亡,没有任何与死亡直
接相关的身体内外部损伤证据。猝死的认定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的诊断书为准
11.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
遗传性疾病 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
)确定。
14.
现金价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5.
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本合同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