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 A 款疾病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保险公司”、“保险人”均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本
产品”均指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 A 款疾病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凡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见 7.1)或公费医疗(见 7.2)并且符合承保条
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7.3)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无论该
住院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无论该住院是否延续至
等待期后)、特殊门诊治疗或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
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门诊手术治疗,对于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
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
费医疗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 5 万元的,我们按
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
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 7.4)报销金额及自费金额后剩余的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该次住院治疗
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个人自付
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则该
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本合同的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国务院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