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见释义 12.1)后初次出现症状且经医疗机构(见释义 12.2)初次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见释义 12.3),并于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见释义 12.4)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
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 12.5),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
赔额后,依照约定的补偿比例赔付。当保险人全年累积补偿金额达到质子重离子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在本质子重离子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
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
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同社保状态的补偿比例,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二))若被保险人的病症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诊断,在门诊或住院期间,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
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开具的处方和医院外购药原因说明在非医院内自购药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比例赔
付。
(三)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补偿。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除第一部分的第 5)条和第 9)条以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
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故意行为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既往疾病及未如实告知疾病
1) 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2.6)及其并发症;
3) 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
(三)不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
1) 无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自购药品费用;
2) 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持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
说明的的院外自购药费用不适用);
3) 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5) 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
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
6)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7)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
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8)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9)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
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10) 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