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治疗
1) 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2)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四)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 无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自购药品费用;
2) 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持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
的的院外自购药费用不适用);
3) 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5)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6) 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特殊门诊不在此限);
7)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
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8) 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9) 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
10) 在联合医院、联合病房、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
11)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2)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
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13) 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与检查,且在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
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赔付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再承
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有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4)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及索赔记录复印件;
5)既往体检报告或医疗检查结果原件;
6)院外购药原因说明;
7)医疗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过去一年里所有的门诊及完整的住院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手术记录、体温单、
护理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等;
8)过去一年里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
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