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2021 版)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未尽之处以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待期(释义一)后经医院(释义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
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向本公司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授权的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释义三)
评估确认,可前往日本的定医院(释义四)进行治疗。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本公司授权
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
疗费(释位费膳食费、理费、检检验费(
手术费等,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承担的药品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药品为被保险人接受赴日本治疗过程中,由日本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开具处方
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二)被保险人在每次赴日本治疗结束后返回中国之前,日本购买的、由治疗方案授
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主诊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药品,药品剂量以六十日为限。本附加合同保
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但尚未赴日本接
受恶性肿瘤治疗,或已赴日本进行恶性肿瘤治疗尚未结束的,则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直至保险间届日后三十止。保险及保期间后累付金本附
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
本附针对保险本治设有数限,累限制保险
载明保险赴日疗的达到险单的本加合的累次数
公司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治疗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条 责任免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
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安盛天平附加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2021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7832522021042648132
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任何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及等确诊瘤,期内接受
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的
(二) 任何职业性疾性畸或染常(依照
组织《疾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 瘤,李-佛美尼
综合症即Li-Fraumeni 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仅有临床,入出院是恶的治疗所
何费用;
(二) 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
接受实验性治疗(释义七)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三) 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四) 被保险人未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指定医院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五) 被保险人本治发生费用不限于电
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租赁设备费用等;
(六) 被保险人在赴日本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遗体运回或者火化运回的费用。
第五条 续保
本附为不续保保险间届满,人需新向申请
产品保险同意纳保,获新的同。保人可于附加同保险期
间届满时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
险单,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新计
算等待期。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 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本治疗申请(不论最终是否出行)
(二) 被保险人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
(三) 被保险人身故;
(四) 主险合同未续保
(五) 本附加保险产品停售;
(六) 本公司就者被有关的询保人如实
知义务。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
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原件) ;
(二) 保险合同;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支持索赔单、息和括但出具历资
料、断书处方理检告、验检、医费用原件、费
细单据(原件)等;
(五) 保险金提供确认的性等有他证
明和资料;
(六) 若保险金委托的,授权书()、委
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人未提供材料致本司无该申的真,本司对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本公司从授权服务提供商处得到账单明细和收据,可豁免对被保险人相关材料的要求。
保险人未提供材料致本司无该申的真,本司对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理赔审程中司有理的内对的被人进疗检
类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合同终止;
(二)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八条 释义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释义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释义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等待期
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院: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一) 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二) 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三) 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有系统的充分的诊备,全套科手术设及能提供二十小时
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三、 二诊疗意见服务
基于对被保险人医疗信息和相关诊断资料的深度研究,由日本医疗专家提供的独立
疗意见服务。该项目需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授权服务商由本公司指定,本公司有调
整服务商的权利。
四、 定医院:
指由本公司或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安排被保险人前往就医或接受医疗服务的、符
日本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应有常驻执业医师管理或提供医疗
服务,并在专业护士指导下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提供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护理机构、
疗养康复构、院、服务构、药物用看、以其他
目的的机构。
指定医院单可以通本公司的正式渠道包括但不于官)进行查,本
公司会对医院的名单进行不定期的调整。
五、 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合理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
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氧费、外反搏
费,以及化学疗法(释义八)放射疗法(释义九)肿瘤免疫疗(释义十)如Car-T(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Immunotherapy,嵌合抗原受体T 细胞免疫疗法)、瘤内分
疗法十一向疗释义二)质子离子释义三)
日本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用于临床治疗的其他治疗方案,比如TTF(Tumor
Treating Fields,肿瘤治疗电场)等费用。
六、 品费: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日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日本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不包补充药品疫功节类品,减肥药品类药,以
列中药类药品: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或以提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
包括但不限于如各类参(包括人参旗参,白糖参,朝鲜红参,红参,野山参,移山等)及其
饮剂冬虫,玳蛤蚧瑚,宝,灵芝羚羊,马,玛
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
瑚、冬虫草、花、、犀、牛香、鹿茸、斗。分可
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
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七、 验性治疗
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究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
有效的医疗手段、学设备或药物及处于学习、研究、试等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
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物。
八、 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
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
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九、 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
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
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十、 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
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
物需符合日本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日本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用于临床治
疗。
十一、 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
制癌细胞的生长。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日本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
日本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二、 肿瘤靶向疗法:
指采用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
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
癌细胞的疗法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日本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日本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三、 肿瘤质子重离子疗法:
指对恶性肿瘤进行的质子线或重离子线放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疗
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专科医院进行的质子线或重离子线放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肿
瘤质子重离子治疗需符合日本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日本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批准用于临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