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1 版)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未尽之处以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
生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到医院接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释义二)治疗,本公司将以保
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住院天数为限按照以下计算公
式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释义三)×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
大疾病住院津贴。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
险责任。但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天数以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五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
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时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
险单,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重新计
算等待期。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安盛天平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1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783252202104264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