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嘉贝保(尊享版)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21 版)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1.4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3条
您有退保的权利 ………………………………………………………………………第7.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4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3.2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4.1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7.1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8.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 9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
正文有底纹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2 保险事故通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
3.3 保险金申请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4 保险金给付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3 投保年龄 4.如何支付保险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4 犹豫期 4.1 保险费的支付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2.我们提供的保障 4.2 宽限期 8.3 年龄、性别错误
2.1 基本保险金 5.现金价值权益 8.4 未还款项
2.2 保险期间 5.1 现金价 8.5 合同内容变
2.3 保险责任 5.2 保单贷 8.6 联系方式变
2.4 责任免除 6.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8.7 争议处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效力中止 9.释义
3.1 受益人 6.2 效力恢复
横琴人寿
[
2021
]
疾病保险
0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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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嘉贝保(尊享版)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
1.1
保险合同
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
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
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
(见9.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日起,有 15 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
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份证(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
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
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
保险费(见 9.5,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见 9.6
2重大疾病(见 9.7
3少儿特定疾病(见 9.8
4少儿罕见疾病(见 9.9)。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中症疾病(见 9.10(无论一项或多项),我 们不承担且
不再给付该项中症疾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中症疾病疾病豁免保险
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
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轻症疾病(见 9.11(无论一项或多项)们不承担且
不再给付该项轻症疾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轻症疾病疾病豁免保险
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
险金:
2.3.1
基本部分
以下责任为基本部分: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医院(见
9.12)的专科医生(见 9.13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9.14
(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
项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
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但我们继续承担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和第二次恶性
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
若您未选择可选责任,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被医院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见 9.15(无论一项或多项),
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 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
(若选)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选)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1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少儿罕见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被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见 9.16(无论一项或多项),
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 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
(若选)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选)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0%额外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见 9.17(无
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
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达
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9.18)无论
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
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累计给付达
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
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首次患有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
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
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由您在投保时我们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方式一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二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
已交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
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2.3.2
可选部分
以下责任为可选部分:
(一)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
起满 1 年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
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
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的确诊
之日)起满 1 年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
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您未选择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您选择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但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已终止,或您选择第二次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均非因
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
付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人因本合同约定的性肿——重度从本公获赔首次大疾病保险
金或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且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
重度确诊之日起 3 年后,再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
瘤——重度(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
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范畴:
1与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见 9.19
2)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见 9.20
3)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或扩散(见 9.21
4)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见 9.22
上述“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指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
患有合同约定的且符合本合同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重度。
如您未选择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您选择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但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
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费”、“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和“第二次恶性肿
瘤——重度保险金”(若选)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2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2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2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26)的机动车(见 9.2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8);
9遗传性疾病(见 9.2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3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全残、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罕见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少儿罕见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
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
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
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
(若选)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选)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10日内通知我们。
通知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有关机构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
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其他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二次及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选)时,受益人须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
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如何支付保险
4.1
保险费的
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
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收到保单贷款申请书时我们已宣布的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
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合同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
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性别
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
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
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
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有效身份
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大
陆通行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9.4
意外伤害
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5
本合同已
交保险费
指您为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将进
行相应的调整。
9.6
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注 5);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注 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注 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注 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注 5);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
者,最佳较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注 3咀嚼、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
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7
重大疾病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见术语释义(一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十次修订版(ICD-10(见术语释义(二))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
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术语释义(二)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
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术语释义(三))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
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
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
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
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
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
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
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
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
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术语释义(五)肌力(见术语释义(六)2 (含)
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术语释义(七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术语释
义(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
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
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
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γ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
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术语释义(九)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
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明。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明。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
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180 天后,
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
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
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
护。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
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
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20%或 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术语释义(十IV 级,且静息状态下
肺动脉平均压 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
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语言能力丧
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
如≥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
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
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
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
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重大疾病定义种类范围以
外增加的疾病定义。
(二十九)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三十一)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
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
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三十二)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
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的限制
(三十三)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
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四)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
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
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
因引起的除外。
(三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
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
,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
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
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三十七)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三十八)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
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三十九)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
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四十)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
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四十一)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
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
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
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缺陷病毒(HIV)阴性/或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的限制
(四十二)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
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
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三)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
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 C 肽测定或尿 C
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
手术。
(四十四)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
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
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
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
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
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四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多发性)多时相(至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四十七)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
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可涉及呼吸肌
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
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
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
疗的病史。
(四十八)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
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
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达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
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
病变除外。
(四十九)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
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五十)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
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
移植手术。
(五十一)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
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五十二)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
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
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
微生物;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
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五十三)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
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
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四)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
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 8 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五十五)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六)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疾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五十七)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以下两项情形同时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一眼视力
2)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五十八)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
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五十九)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不包括颅骨钻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六十)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
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
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
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
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
合条件的状态持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25×10
9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血小板计<100×10
9
/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二)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
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
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
治疗。
(六十三)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
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新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持续 180
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
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四)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
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
细胞增多-2RAEB-2)、 MDS-未分类MDS-U)、 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
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
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六十五)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
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六)严重癫痫
MRI
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
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
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六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六十八)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
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
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
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六十九)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
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七十)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
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七十一)亚历山大病
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
厥发作、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
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护
理。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除外。
(七十二)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
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
为结核性脊髓炎
(七十三)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七十四)独立能力丧失
指疾病或外伤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 6 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必须是永久
性的。
(七十五)克雅氏病
指一种严重的脑部疾病导致急剧而渐进性的智力功能与活动衰退须由专科医
生根据临床测试脑电图和影像结果作出诊断,发现被保险人出现神经系统异
常及严重的渐进性痴呆并且由于此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
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
内。
(七十七)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
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
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七十八)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七十九)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
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
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
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
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的限制
(八十一)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
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二)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
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
证实。
(八十三)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
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
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
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
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八十四)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
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
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五)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
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
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情况予以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
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含)以下。
(八十六)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
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化道、肺、肾等等
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
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七)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
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
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八)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
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我们认可
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 180 天。
(八十九)范可尼综合征 (Fanconi 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
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
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确诊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十)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
性瘫痪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九十一)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Ⅲ度
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
离。
(九十二)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
侧弯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
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九十三)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
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
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九十四)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师明确诊,并造成永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眼失
明。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九十五)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
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
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
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九十六)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九十七)室壁瘤切除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
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八)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
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
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红细胞膜缺陷
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多发性骨髓瘤
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骨髓活组织检查符合多发性骨髓瘤的典型骨髓改变;
2)至少存在下列一项
①异常球蛋白血症;
②溶骨性损害。
(一百)Brugada 综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一百零一)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 180 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
动之一:
①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零二)严重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
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和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
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一百零三)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
该疾病住院至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 6mg/ dl > 102µ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µmol/ L > 3.5mg / dl 或尿<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8)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最低 96 小时;
9)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少 15 天。
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零四)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
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
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一百零五)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
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一百零六)Menkes (门克斯氏综合征)
指由于 ATP7A 基因突变,导致铜在肠膜吸收后,从粘膜细胞向血液转动过程障
碍,使体内铜酶(如赖氨酸氧化酶酷氨酸酶等)活性降低,引起机体发育和功
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表现为生长发育如抬头、坐、站等的消失或发育停滞、多灶
性癫痫、强直性痉挛、肌阵挛和智力功能障碍。影像学检查显示骨质疏松,骨刺
形成;CT MRI 显示大脑、小脑萎缩,可有硬膜下出血。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零七)严重的先天性 X 因子缺乏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凝血因子 X 缺乏症,而凝血因子 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
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零八)D 型尼曼-匹克病
特指 Nova-scotia 型尼曼匹克氏病,由于神经鞘磷脂酶缺乏致神经鞘磷脂代谢障
碍。导致后者蓄积在单核-巨噬细胞系统内,出现肝脾肿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
性变。被保险人有明显黄疸、肝脾肿大和神经症状,智力减退、语言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零九)小儿球形细胞脑白质营养不良
小儿球形细胞脑白质营养不良即球形细胞型白质营养不良(GLD,为常染色体
隐性遗传,是β-半乳糖苷酶的缺乏或其活性减低所致脑脂质沉积病被保险人有
明显的肌张力增高、四肢伸直腱反射亢进、有病理反射。智力很快减退,常有
癫痫发作,呈阵挛性或全身性癫痫发作。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一十)热纳综合征
热纳综合征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导骨骼发育异常同时伴有多器官受
累。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严重的胸腔狭窄,肋骨短,导致肺部严重发育不良。
时伴有呼吸衰竭:动脉血氧分压PaO2)低于 8kPa60mmHg,或伴有二氧
碳分压(PaCO2)高于 6.65kPa50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上述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
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
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
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
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
版(ICD-O-3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
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
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
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ICD-O-3
一致的情况, ICD-O-3 为准。
(三)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
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
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四)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2018年发布《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
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
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A
4b
任何
0
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五)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六)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
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七)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
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八)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 0-3 周岁幼儿。
(九)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
医疗手段恢复。
(十)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
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
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
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
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
加重。
9.8
少儿特定
疾病
(一)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组织的恶性疾病,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
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
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
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白血病范畴且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
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确诊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白血病。
(二)恶性淋巴瘤
指原发于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81-C85
范畴,其中恶性肿瘤参 9.7 条中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三)神经母细胞瘤
指起源于肾上腺髓质或椎旁交感神经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中恶性肿瘤参考 9.7
中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四)肾母细胞瘤
又称 Wilms 瘤、肾胚胎瘤肾胚胎母细胞瘤、肾胚胎性癌肉瘤是来自胚胎性生
肾组织(后肾始)的恶性肿瘤,其中恶性肿瘤参考 9.7 条中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五)脑恶性肿瘤
指符合行业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71
畴,恶性肿瘤释义参考 9.7 条中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为 C72.2-C72.5
4)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为 C69.6);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十一条。
(七)严重脑损伤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十八条。
(八)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二十四条。
(九)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四十条。
(十)严重 1 型糖尿病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四十三条。
(十一)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四十七条。
(十二)严重心肌病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四十八条。
(十三)严重心肌炎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四十九条。
(十四)严重癫痫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六十六条。
(十五)重症手足口病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六十八条。
(十六)严重哮喘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七十三条。
(十七)严重川崎病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七十八条。
(十八)骨生长不全症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七十九条。
(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八十五条。
(二十)严重瑞氏综合征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一百零四条。
9.9
少儿罕见
疾病
(一)严重多发性硬化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四十六条。
(二)肺淋巴管肌瘤病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五十条。
(三)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五十三条。
(四)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六十二条。
(五)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九十三条。
(六)Menkes 病(门克斯氏综合征)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一百零六条。
(七)严重的先天性 X 因子缺乏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一百零七条。
(八)D 型尼曼-匹克病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一百零八条。
(九)小儿球形细胞脑白质营养不良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一百零九条。
(十)热纳综合征
释义详见 9.7 重大疾病中第一百一十条。
9.10
中症疾病
(一)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二)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
情况下进行。
(三)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四)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五)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六)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
失自主生活能力,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
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七)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
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八)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疾病
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
膜炎后遗症”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九)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肠道疾病并发症”的标准。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的“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本公司对“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中度严重克罗恩病”项中的其中一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
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十一)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
重心肌病”的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
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
内。
(十二)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
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2<60mmHg,但≧50mmHg
(十三)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十四)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
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
的情况下进行。
(十五)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
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
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
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手术。
(十六)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
赔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表现为
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如:双手(多手指)关节、
(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
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
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十七)中度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
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
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
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
无力”或“瘫痪”的标准
(十八)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
萎缩。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瘫痪”标准。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十九)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
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
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注册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 6 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
进行。
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二十)中度面部 III 度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及以上。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
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二十一)昏迷 72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 72 时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
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本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给付标准。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或者因“恶性肿瘤导致肢体切除”导致的单个肢体缺
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中度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
同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方符合赔偿条件。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
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中度严重克罗恩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四)中度全身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
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15% 15%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
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五)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指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老年人之间的可传播的脑病。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紊
乱、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觉丧失、肢体感觉障碍肌肉萎缩、肌阵
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慢性肾功能障碍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
有以下标准。
1)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 >442μmol/L
3)持续 180 天。
本公司对“慢性肾功能障碍”“中度糖尿病肾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七)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
(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持续至 180 天。
(二十八)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
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
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
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
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二十九)中度糖尿病肾病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糖尿病,且因该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 MDRD 公式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低
25mL/min/1.73 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持续性大量蛋白尿(UAE>200μg/min)或蛋白尿大于 500mg/d
3)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认。
本公司对“慢性肾功能障碍”“中度糖尿病肾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十)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
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
二项以上。
9.11
轻症疾病
以下轻症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
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
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
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
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
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
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
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
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和“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项轻
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
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以下轻症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重大
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轻度疾病定义种类范围以外
增加的疾病定义。
(四)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
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
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
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五)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慢性肝衰 ”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
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纤维化标准达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肝叶切除”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六)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
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颅脑手
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微创颅脑手术” “植
入大脑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
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七)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
系肌僵直、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疾“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或“瘫痪”的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八)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
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到重疾“重症
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九)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
且未达到重大疾“感染性心内膜炎 “心脏瓣膜手术的给付标准。必须满
足下列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合心内膜炎引起轻度心瓣膜关
闭不全或轻度度心瓣膜狭窄;
2)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
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单目失明”“视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一)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单目失明”“视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二)原位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
新生物。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类别(ICD 编码为
D00-D09)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
码属于 2(原位癌)范畴的疾病
癌前病变、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
之内。
(十三)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未达到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赔付标准。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
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十四)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
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
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
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六)轻度面部Ⅲ度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及以上,
但未达到 60%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至下颌下缘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
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
部。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Ⅲ度烧伤”、“面部重建手术”和“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
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
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七)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
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
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
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
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Ⅲ度烧伤”“面部重建手术”“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八)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
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
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九)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
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微创颅脑手术”和“
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
“系统性红斑狼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严重慢性肾衰竭”
的标准:
1)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两项
a)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b)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c)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d)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e)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一)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
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
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单目失明”“视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二)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
衰竭”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肝叶切除”三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三)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
者修复手术。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四)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
知能力障碍、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瘫
痪”的给付标准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二十五)中度原发性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济失调等。须同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瘫
痪”的给付标准
1)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经鉴定至少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
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10% 10%以上且未达到 15%。体表面积根据《中
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Ⅲ度烧伤”“面部重建手术”“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七)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
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八)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
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本公司对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肝叶切除”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九)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重大疾病“双耳
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
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
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 “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三十)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
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 “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三十一)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但未超过 90 分贝,且经纯音
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 “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三十二)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
(登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
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三)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
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微创颅脑手术”和“
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十四)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
(OSA),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三十五)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
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六)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
结缔组织病。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
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
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
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
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三十七)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
同所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标准,但需达到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 2
级淋巴液肿,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
纤维化。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
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
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
内。
(三十八)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
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不在本保单障范围内。
(三十九)昏迷 48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 48 小时以上,但未达到 72 小时。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
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WHO建议,
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四十一)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
在保障范围之内
(四十二)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全血细胞减少,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
列任一治疗:
1)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 1 个月
2)接受了骨髓移植。
(四十三)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指因外伤引起的急性硬膜下血肿、急性硬膜外血肿或急性脑内血肿已经实施了
颅骨钻孔血肿清除手术。
微创颅内血肿穿刺针治疗、脑血管意外所致出血血肿清除术均不在保障范围
内。
9.12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
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
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9.1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师或
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14
首次患有
本合同约
定的重大
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重大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
重大疾病;
2)该重大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9.15
首次患有
本合同约
定的少儿
特定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少儿特定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
少儿特定疾病;
2)该少儿特定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9.16
首次患有
本合同约
定的少儿
罕见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少儿罕见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
少儿罕见疾病;
2)该少儿罕见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9.17
首次患有
本合同约
指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中症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
定的中症
疾病
中症疾病;
2)该中症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9.18
首次患有
本合同约
定的轻症
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轻症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
轻症疾病;
2)该轻症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9.19
新发恶性
肿瘤——
重度
指第二次确诊并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恶性——重度与前一次确诊符合
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付条件的恶性肿瘤
—重度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9.20
恶性肿瘤
——重度
复发
指恶性肿瘤——重度经过手术切除或放射等治疗后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但经过
一段时间后原恶性肿瘤细胞又继续生长繁殖,在原来的部位重新长成与原恶性肿
瘤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相同的恶性肿瘤,这个现象称为复发。
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恶性肿瘤病灶已
消失。理赔时需提供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或实验
室检查的证据。
9.21
恶性肿瘤
——重度
转移或扩
指恶性肿瘤细胞超越出原发病灶器官,通过各种转移方式到达继发组织或器官
继续增殖生长并形成与原发恶性肿瘤有相同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的继发恶性肿
瘤。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的主要途径包括直接侵犯邻近器官、淋巴转移、血行转
移、腔内肿植等。转移至淋巴结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9.22
恶性肿瘤
——重度
仍持续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显示首次病变部位恶
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9.23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2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25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习驾车。
9.26
无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27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28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9.29
遗传性疾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30
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