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见释义 12.1)(续保无等待期约定)后因初次出现症
状(见释义 12.2)或体征(见释义 12.3)且确诊罹患疾病,在境内(见释义 12.4)医疗机构(见释义 12.5)接
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补偿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12.6)治疗的,保险人对于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见
释义 12.7)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比例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
费(见释义 12.8)、膳食费(见释义 12.9)、护理费(见释义 12.10)、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
(见释义 12.11)、治疗费(见释义 12.12)、药品费(见释义 12.13)、手术费(见释义 12.14)。
2.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本附加合同约定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
医疗保险金补偿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
单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比例补偿。
本项责任承保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补偿项目范围包括: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 12.15)、放射疗法(见释义 12.16)、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 12.17)、
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12.18)、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 12.19)治疗费用;
2) 严重急性心肌梗死手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冠状动脉增强 CT 检查(冠脉 CTA)、心脏导管检查;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手术后门诊行头颅 CT 检查、脑血管造影检查;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行抗排异治疗;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术、心肌灌注扫描;
6) 严重慢性肾衰竭(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治疗。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费用和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补偿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
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全年累积补偿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
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释义 12.20),或
在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约定)后因初次出现症状或体征且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在
境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补偿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积
补偿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补偿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补偿项目范围内
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比例补偿。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补偿项目范围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
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2.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本附加合同约定 6 种重大疾病门诊保
险金补偿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 6 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比例
补偿。
本项责任承保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保险金补偿项目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