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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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本合同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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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非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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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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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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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的医学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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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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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包括日间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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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
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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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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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
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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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会诊费;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
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内(含第 30 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症状或体征产
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
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a) 原位癌;b)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 相
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d)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e)TNM 分期
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f)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指本合同“3.3 医疗服务网络”中的本公司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
疗机构,可登陆本公司指定的互联网站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拥有合法经营
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定点医院,或其它合同双方约定的医院;(2)设立的主
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5)以上机构中的特需门诊或病房(包含特需医
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是否开放视具体保险计划而定。
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护士,指在卫生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
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的项目。
住院: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
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
膳食费: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
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若一些医疗机构自身不设内部专属
的食堂而将病人膳食外包给独立经营的商业餐饮单位、从而膳食费不包含在医疗账单内,受益人提供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并经
保险人证实后,按照膳食费发票金额的 50%作为与医疗相关的膳食费金额进行后续的理赔计算。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
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
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
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医生:指在卫生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具有医生资格、拥有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疗服务人员,并需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对其从事的医疗操作经过培训和训练从而具有相应的治疗资格;
(2)其从事的医疗操作在其执业医师资格允许的范围;
(3)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4)与被保险人没有商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