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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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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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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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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续保版
.....
2020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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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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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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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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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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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
……………………………………………………………………123.26.16.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请留意条款所称恶性肿瘤、医院的特定含……………………………………7.47.7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1.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下:
1.您与我们的合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1.6 保证续保权的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
2.1 保障计划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4.如何支付保险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
7.18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7.19 基本医疗保险
7.20 既往症
7.21 遗传性疾
7.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2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24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
7.25 醉酒
7.26 毒品
7.27 潜水
7.28 攀岩
7.29 探险
7.30 武术比赛
7.31 特技表演
7.32 职业病
7.33 医疗事故
7.34 酒后驾驶
7.3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36 无有效行驶证
7.37 机动车
7.3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39 现金价值
附表: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
医疗保险计划表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效力终止
6.6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住院
7.4 恶性肿瘤
7.5 专科医生
7.6 意外伤害
7.7 医院
7.8 住院医疗费用
7.9 医学必要
7.10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
其他特殊疗法
7.11 化学疗法
7.12 放射疗法
7.13 肿瘤免疫疗法
7.14 肿瘤内分泌疗法
7.15 肿瘤靶向疗法
7.16 门诊手术费
7.17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险种简称: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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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 2020)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
本保险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合法有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
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 2020)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险申请,我们审核您投保申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后同意保,本
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险单开始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的时间以保单记载的起讫时间为准。
1.3
投保年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见7.1)计算。
本产品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
当为出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
如您在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
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如您在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后出重新投保申请或在保证续保权利终
止后再次投保,均将视为首次投保,需要重新核保。
1.4
犹豫期
自您签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效身份证
(见 7.2)。自我们收齐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及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
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和保证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您首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
起,每 6 年为一保证续期间。保证续保期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
若我们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知,则视作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
下约定续保本主险合同:
在保证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依据当前保证续保期间开始
费率表取保险费,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某一保险期间届时被保险人年龄
超过 99 周岁,本主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并终止。
每个保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
的费率重新投保。
若您在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重投保,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
请。
若任一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品已停止销售,我们将不再接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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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1.6
保证续保权的终
在保证保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
证续保权利终止:
1) 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 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主险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3) 投保人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
计划、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费缴纳方式缴纳相应的续期应缴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的各医疗保险金年度赔付限额、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赔付比例及年免赔额见附表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 7.3)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
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 3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自首次投保之日后至等待期束前这一期间内进行治疗发生的医
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性肿瘤(见
7.4)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相应
保险费。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外伤害(见7.6)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宽限期(见4.2)届满前同意续保并且缴清续保应缴保费的
(3)您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在不增加我们的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
我们审核同意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2.3
保险责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等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列方式
承担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医院范围
如无特别约定,本主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医院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台地区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如果被
人在本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诊疗,其是私立医院公立医院
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产生的所有医疗
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本主
险合同约定医院(见7.7)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
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
内发合理必要住院(见7.8按本险合定的
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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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院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
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见7.11)、放射疗法见7.12)、
肿瘤免疫疗(见7.13)肿瘤内分泌疗法(见7.14)肿瘤靶向疗见7.15)
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见7.16)。
对于因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
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见7.17)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
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
险金
在保险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
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约定给付一般医疗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一般医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们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
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
被保险因罹患恶性肿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
生的合且必要性肿瘤住院医费用见7.18),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对等本主险合日前的且续至险合期日 30 日
的住院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
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门诊恶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
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
门诊急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计算并给付恶
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后门诊急2
殊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金计算
方法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伤害经确诊需要住院治疗
殊门诊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进
述治疗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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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诊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 = (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额-
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
说明:
(1)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或一般门诊急诊)
一次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
间。
一次指被保险人在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
的就诊。
(2)被保险人生的医疗费用的有金额 = 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的合理且
必要的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 7.19)
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3)年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须先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年免额余:指保单年度内经本次理赔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额”抵扣剩
余的免赔额。
举例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疗费用①
③=①-②
=
-
③,且≥0
投保后
——
——
——
10000
——
15000
9000
6000
4000
0
30000
16000
14000
0
10000
(14000
-4000)
45000
20000
25000
0
25000
被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得的费用补偿不能用于抵减免赔额
其他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可以用于抵减免赔额。
(4)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
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 60%;其他情况下,
该赔付比例为 100%。
(5)最高给付金额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累计给
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
当一般疗保险金的给付达到年度赔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续对其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生的恶性肿瘤进行治疗,我们给付
肿瘤医保险金,且我们累计给付的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恶性肿瘤
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
(6)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得补偿的,
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给付保险金,且最给付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
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恶性肿瘤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按照恶性肿瘤津贴
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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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就医安排费
用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
必须住治疗,经过向我们申请并审核过后,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我们
定范围的医院住院治疗。由此产生相关医疗服务费用,我们将在本项保险责
任限额围内承担住院就医安排费用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
包括任何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医院所收取的费用。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一次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住
医安排用保险金将由我们直接支付提供就医安排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
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我们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恶性肿瘤第三方
诊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我们
可的医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或疑似恶肿瘤的,经过向我们的申请,可获取中
国大陆内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上医疗专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医
疗检查告作出的独立第三方诊疗意。由此产生的专家诊费用,们在本
项保险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本项保险责
涉及免赔额。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一次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
恶性肿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将由们直接支付给提供专家诊断意见的
方服务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费用且不应当向我们申请该部分保
的支付。
恶性肿瘤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
您继续保的,我们免予收取该保证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
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4
责任免
因下列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性肿瘤,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
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见 7.20)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
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见 7.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见 7.22)
(3)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科保健及
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下项目的治疗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斑、老年
斑、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
纹身去、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
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
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难产)产、胎、节育(含
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心脏瓣膜、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
换等费、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
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各种康复设备、矫支具以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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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23)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的国际统
分类》(ICD-10)(见 7.24)确定、性病;
(13)未经我们同意的现场诊疗,被保险未亲身往医院接受诊断和治疗
(代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康预测:如健康咨、睡眠询、性咨询、心理咨询
(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恋问题、个人发展、绪管理等)
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见 7.25),主动吸食或注射(见 7.26)
(18)被保险人在进行合以下一项或多项准的高风险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事故导致的医疗:
运动过程 2 水下运动
类、级别的潜水(见 7.27)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
跳水运动;
运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普通正常理解的地面超 10 米的高空的运动
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
滑翔伞、(见 7.28)等
运动过程冰面高速高速运动业运动竞
赛,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竞速滑冰运动或花样滑冰运动、冰球、滑雪运动;
7.29)运动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各类搏击或军事运动武术比(见 7.30)摔跤比赛、彩弹射击等仿
真枪战运动;
各类特技表演(见 7.31)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等。
(19)由于业病(见 7.32)医疗事(见 7.33)引起的医疗费用
(20)保险人酒后 7.34法有效驾证驾 7.35)或
无有效行驶证 7.36)机动(见 7.37)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战争、军事冲突、暴
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应当出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
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
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括但不限于医疗事鉴定、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
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关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
(2) 虽然有医生处,但药品不是开具该处方的生所执业医院买的
(以药品费票据为准)
(3) 虽然有医生建,但相关治疗是在医院进行或相关费不是医院
收取的(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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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5) 虽然有医生处方,但剂量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5
其他免责条款
“2.4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2.2 等待期”、“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年龄错误”、“7 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性质、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险金的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道或者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生或者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主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院就诊的
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
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疗病历或出院小结、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
处方;
(5)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
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
因此受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证明和资料的,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关证明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益人之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
明和资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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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付保险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龄、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
以及投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计划确。您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
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您在上一保险期间满后 60 日内申请续保或重新投保,您应于前述 60
支付应缴保险费;您未在前述 60 内支付应缴保险费,主险合同自合同约
定的保期间届满时终止,我们不再承保险责任,保证续保期间也随之终
止。
4.2
宽限期
在保证保期间内,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
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缴保险费,自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7.38)的次日零时 30 日为宽限期。如您在宽限期内补交应缴保险费,么对
您宽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担保险责任。如您在宽限期届时仍未
交纳应保险费,则险合同的险期间自一交费周期结束时满,本保
险合同效力终止。于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保事故,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
任。
4.3
保险费率调整
您的保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改变同时,我们每年都会检视费率,使
映我们整体理赔经验和医疗通胀等内的一系列因素。我们将根据本主
同计算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
调整幅。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
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我们进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在下一保证续保期间开始时须按调整后重
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如果您同意费率调整的,您可以放重新投保本保险,不再开始新的保
保期间。
如何解除保险合
5.1
合同解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解除合同申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39)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4-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同时会在投保书、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出足以起您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
您在申请投保时,将与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合同内容变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
为您的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您的合法权益,您预留的住、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
式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
形式或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争议处
本主险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
-15-
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7.1
周岁
指按份证 7.2)载的生日算的,自之日
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
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7.3
住院
指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
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每日 24 小时在床、
院。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发生护理费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7.4
恶性肿
指由医院的科医生(见7.5)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定义的恶性
肿瘤。
恶性细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管、淋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不包含: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罹患艾滋病期间所罹患恶性肿瘤。
7.5
专科医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册;
(3)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职称证
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6
意外伤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7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
养院、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
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7.8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6-
1)床位费
指住院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
房、家庭病床
2)陪床费
指未满18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给付其合法监护
人(限一)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或性被保人在住院治疗期间
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见7.9)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而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
ICU
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4)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膳食费
指住院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
食堂配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
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6)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
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
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
指住院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
技术劳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
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不包含如下费用理治疗、中医疗及其他殊疗7.10)费
用。
8)药品费
指住院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核发的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
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9)医生费
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10)手术费
指当地生行政部门规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费、麻醉费、手术监测
费、术材料费、中用药费、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
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1)救护车使用费
指住院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
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7.9
医学必
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
(2)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当、合适
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
(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17-
(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
的方便;
(5)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7.10
物理治疗、中医
疗及其他特殊疗
物理治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
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
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7.11
化学疗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
胞、抑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
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服用药物等方式的化疗。
7.12
放射疗
指针对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
以抑制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
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7.13
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
对效应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
和效应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
同所指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
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4
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
胞或抑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
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5
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
用具有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
送到肿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同所指的靶向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
品监督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
书。
7.16
门诊手术费
指门急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
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
药费、手术设备费。
7.17
门诊急诊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急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
用,包括挂号费。
(2)治疗费: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
的合理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
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理治疗、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释义同 7.10)
费用。
-18-
(3)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
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X 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
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4)药品费: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
家药品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
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5)救护车使用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
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转送。
7.18
恶性肿瘤住院医
费用
包括床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
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各7.8
7.19
基本医疗保险
本主险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所规定
基本医保险,包括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20
既往症
指在本险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
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生效前,生已有明确诊断,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间断用
药情况;
(3)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
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7.2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22
先天性畸形、变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7.23
感染艾滋病病毒
患艾滋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
状或体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患艾滋病。
7.24
《疾病和有关健
问题的国际统计
类》ICD-10
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
病理、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
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的简称。
7.25
醉酒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7.2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啡、大麻、
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9-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7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28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29
探险
指明知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
使自己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
原始森林等活动。
7.30
武术比
指两人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31
特技表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32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性物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7.33
医疗事
指医疗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34
酒后驾
指经检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超过一的标准,公安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35
无合法有效驾驶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不按指定时间线学习
驾车。
7.3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37
机动车
指以动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38
保险费约定支付
指保险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39
现金价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后续保或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20-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
天数-3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 1
的按 1 天计算。
(2)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续保或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
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1-
附表:
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2020)医疗保险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
保障项
年度保险金
赔付限额
一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
200
(三项合计)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200
(三项合计)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费用
年免赔额
1
赔付比例
100%
(如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
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的,则赔付比例为 60%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1
(限给付 1 次)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豁免金额等于保证续保期间内剩
余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费金
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10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其给付与上述赔付比例及年免赔额无关。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仅限一次,新的保证续保期间您依然需要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