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2021]医疗保险 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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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 i 保定期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WHRI-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2.2、
2.3、2.4、3.2、4.2、7.1、10.2、11.5、11.8、11.9、11.11、11.12、11.17、11.23、11.41、11.47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2.3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
条款目录
1 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9 实告知
11.29 机动
1.1 合同构成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11.3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31 遗传性疾病
1.3 犹豫期
10 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32
异常
2 们提供的保障
10.1 合同效力终止
11.33 既往
2.1 保险期间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1.34 精神行为障碍
2.2 保障计划
10.3 欠款扣除
11.35 医疗事故
2.3 保险责任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1.36 潜水
2.4 责任免除
10.5 联系方式变更
11.37 攀岩
10.6 争议处理
11.38 探险
3 大疾病
11.39 武术比赛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11 释
11.40 特技表演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11.1 保单周年日
11.41 组织病理学检
11.2 保单年度
11.42 ICD-10 ICD-O-3
4 险金的申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43 TNM 分期
4.1 受益人
11.4 有效身份证件
11.44 肢体
4.2 保险事故通知
11.5 医疗费用
11.45 肌力
4.3 保险金申
4.4 保险金给
11.6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11.7 ECMO(体外膜肺氧合)
11.46
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4.5 豁免保险
11.8 住院
11.4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6 诉讼时效
11.9 门急诊
11.48 永久不可逆
11.10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11.49 周岁
5 险费的交
5.1 保险费的交纳
11.11 意外伤害
11.12 我们认可的医院
11.50
状态分级
5.2 宽限期
11.13 专科医生
11.14 必需且合
11.51 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
须高于++)
6 现金价值权
11.15 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
11.52 现金价值
6.1 现金价值
11.16 肾透析
11.53 条款约定利率
11.17 恶性肿瘤——轻度
7 同效力的中止与恢
11.18 化学疗法
附件一 保障明细表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9 放射疗法
附件二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示例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20 肿瘤免疫疗法
11.21 肿瘤内分泌疗法
8 同解除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11.22 肿瘤靶向疗法
11.23 实际住院日数
的手续及风险
11.24 基本医疗保险
11.25 毒品
11.26 酒后驾驶
11.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2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42-1
阳光人寿 i 保定期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 i 保定期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见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效身份证件 11.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 年或 6 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障计
本合同的疗费(见 11.5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
额、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质子重离子医疗费(见 11.6)保险
责任年度限额医疗费用年度基础免赔额、ECMO体外膜肺氧合)(见 11.7)
(见 11.8)津贴日额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详见本条款 2.3.5)保障明细
(见附件一)中载明。
2.3
保险责
您投本合时,保险自本生效日(后复效日 30 日内受住
院及住院前门急(见 11.9)疗、定门诊治疗子重离子放射治(见
11.10)及 ECMO(体外膜肺氧合)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 3.1),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外伤(见 11.11)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12)接受及住院前诊治疗、门诊疗发的医用,对于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本条款 3.2.1 定的“恶性肿
42-2
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
中心)或甘肃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发生的质子重离
子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
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以及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于我们
认可的医院接受 ECMO(体外膜肺氧合)治疗的,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1
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
付一医疗
保险金的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内,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一般特定门诊
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为限。具体约定如
下:
2.3.1.1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 11.13)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
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
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见 11.14)的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按照本条款 2.3.7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及住
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见 11.15)在该次住院前 7 日内(含
住院当日)及出院后 30 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2.3.1.2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并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
且合理的下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 2.3.7“医疗费用保险金计
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见 11.16)费用
(2)门诊恶肿瘤治疗(包门诊性肿——治疗费用和门
肿瘤 11.17)用),包学疗 11.18放射
(见 11.19)肿瘤免疫疗法(见 11.20)肿瘤内分泌疗(见 11.21)肿瘤
靶向疗(见 11.22)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4)门诊手术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 7 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
院后 30 日内(含院当)进特定诊治产生疗费用,人仅
特定般住
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2.3.2
费用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于我们
2.3.1 的约定承担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后,我们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及住
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保
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重大疾病特定门诊
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为限具体
约定如下:
42-3
2.3.2.1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专科医生诊
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
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 2.3.7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费用保险金。
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 7 日内(含住院当日)
及出院后 30 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2.3.2.2
保险金
人于次确病并
诊治需且
用,我们按照本条款 2.3.7“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用;
(2)门诊恶瘤—重度治疗费用,包括化法治疗费放射疗法
用、肿瘤免疫疗法治疗费用、肿瘤内分泌疗法治疗费用、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4)门诊手术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 7 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
院后 30 日内(含院当)进大疾定门诊治生的医疗,受
申请病特险金病住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2.3.3
疗费用保险金
3.2.1
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
或甘肃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
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 2.3.7“医疗费用保险金计
算方法”的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实际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
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或甘肃武威肿瘤医院重离
子中心发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内,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质子重离子医疗
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为限。
2.3.4
ECMO体外膜肺
氧合)住院津贴
保险金
被保我们院接 ECMO外膜)住我们
其使用 ECMO(体外膜肺氧合)的实际住院日(见 11.23乘以 ECMO(体外膜
肺氧合)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 ECMO(体外膜肺氧合)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 ECMO(体外膜肺氧合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以 30
为限。
2.3.5
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
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3.6
给付限额
每一保单年度内,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一般特定门诊医
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定
42-4
400
限。
2.3.7
金计算方法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及本合同各项医疗
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内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具体请参考附
件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示例)
= 必需的医 -
保单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从基本医疗保险(见 11.24)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每一保单累计发生先行赔付 - 年度 - 每保单年度
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未先行赔付扣除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每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按照本条款 2.3.3 的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
用保险金时,该保单年度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
=0。
(2)每一保度内,若险人在交险费时已基本医疗或公
医疗,但未先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则该保单年度的未先行
赔付扣除额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40%;若被保险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已参
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且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或在
交纳保险费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则该保单年度的未先行赔付扣
额 = 0;
年度免赔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每一保年度,若保险累计他商业医险计划已的医
费用补偿金额≤医疗费用年度基础免赔额,则该保单年度的年度免赔额等于医疗
费用年度基础免赔额;
(2)每一保年度,若保险累计他商业医险计划已的医
费用补偿金额>医疗费用年度基础免赔额,则该保单年度的年度免赔额等于该保
单年度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每一保单年度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年度免赔额及医疗费用保险金按照上述计算
方法重新计算
2.3.8
付顺序
我们按照本条 2.3.7“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给付相应保险
金,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
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
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同时发生或顺序不明确时,我们推定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发生
在后,并据此计算被保险人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2.3.9
责任的延续
对于待期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及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
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
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ECMO(体外膜肺氧合)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42-5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25);
(4被保险人见11.26)无合证驾见11.27)或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1.28)的动车(见11.29);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30)、接受不孕不育治疗、接
受人工受精、怀孕(不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遗传性疾病(见11.3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32);
(7)被保险人所患往症(见11.33);
(8)被保险人所患的神行为障碍(见11.34)、性病
(9)疗养形、视力手术、美牙科保健复治疗、外事故所
致整容手术以及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疗事(见11.35)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11.36)、跳伞、攀岩见11.37)、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1.38)、摔跤、武术比赛(见11.39)、特技表演(见
11.4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2)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
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3)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
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
药物;
(14)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
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5)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时,对于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外购买
的药品。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
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酒后驾驶法有效驾驾驶或驾无合有效驶证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
重大疾病
3.1
本合所指重大在本同中定的义,仅包分一般意
大疾,还括某大手,本所指重大病可临床医学
大疾在概和范有所同,将在合同大疾义中详细
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重度
61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42-6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62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63
心脏粘液瘤手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4
艾森门格综合征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
植术)
65
Brugada
综合征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66
室壁瘤切除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67
严重大动脉炎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8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69
严重川崎病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70
嗜铬细胞瘤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71
雷伊氏综合症
12
深度昏迷
72
严重克雅氏病
13
双耳失聪
73
严重多发性硬化
14
双目失明
74
严重重症肌无力
15
瘫痪
7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6
心脏瓣膜手术
76
植物人状态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7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8
严重脑损伤
78
皮质基底节变性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79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20
严重Ⅲ度烧伤
80
脊髓小脑变性症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81
神经白塞病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2
严重脊髓空洞症
23
语言能力丧失
83
颅脑手术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4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25
主动脉手术
85
严重脊髓内肿瘤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6
严重癫痫
27
严重克罗恩病
87
严重脊髓灰质炎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88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29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89
结核性脊髓炎
30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90
脑型疟疾
31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91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2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2
库鲁病
33
系统红斑
-
Ⅲ型上狼
93
重症手足口病
34
肾髓质囊性病
94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5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95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6
系统性硬皮病
96
严重气性坏疽
3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97
失去一肢及一眼
3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98
严重面部烧伤
39
范可尼综合征
99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40
肝豆状核变性
100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4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01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42
严重哮喘
102
埃博拉病毒感染
43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103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42-7
感染
44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0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45
肺淋巴管肌瘤病
10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
46
肺孢子菌肺炎
106
狂犬病
47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07
象皮病
48
胰腺移植
108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49
急性死性-包括酒精
109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50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10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
AL
型)
51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111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52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112
严重肺结节病
53
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113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54
严重戈谢病
114
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55
严重法布里(
Fabry
)病
115
闭锁综合征
56
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116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57
严重冠心病
117
严重斯蒂尔病
58
严重心肌炎
118
亚历山大病
59
肺源性心脏病
119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6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20
进行性肌肉骨化症
3.2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前 28
种重疾病义完用了国保业协发布《重病保险的
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3.2.1
重度
指恶细胞受控行性增长散,和破坏周组织可以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11.41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CD-10 11.42第三
ICD-O-3 11.42)的肿瘤码属 369性肿的疾
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癌病变浸润癌,侵袭肿瘤细胞犯基,上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 11.43)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WHO G1 <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42-8
3.2.2
梗死
急性肌梗指由动脉闭塞阻引分心肌严久性血造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
肌酸激酶工酶CK-MB)或肌钙白(cTn)升/或降动态变化至少
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
显示新出的心丧失或新局部运动异常造影实存
状动脉血栓。
较重性心梗死上述标准确诊急性心肌并且须同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志物肌钙cTn)升至少一次结果达到检验正常
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
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
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塞或梗塞,由头颅断层扫CT
核磁共振检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 11.44肌力(见 11.452 级(含)以下;
2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见 11.46);
3自主力完无法(见 11.47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4
胞移植术
重大官移术,应器官功竭,实施了肾脏、脏、
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细胞植术造血功能或造统恶性肿经实了造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2.5
术)
指为疗严的冠已经实施开心行的冠状管旁移植
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2.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病或外伤两个或两上肢腕关节或近端靠近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2.8
指因炎病感染脏组织弥坏死致急性肝竭,经血
42-9
肝炎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2.9
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神经被膜的非性肿瘤,ICD-O-3形态学编属于0(良
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现视头水觉受损、受损部或肢体癫痫,须
颅断CT)、检查MRI电子描(PET
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
张症等)。
3.2.10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1
炎后遗症
指因脑炎脑膜的神经系久性能障碍。统永性的
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2.12
深度昏迷
指因病或外伤意识丧失外界和体内需反应昏迷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
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久不可(见11.48性丧失,500赫兹、1000
赫兹2000兹语频率,平大于91贝,音听测试
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见 11.49)以上。
3.2.14
双目失明
指因病或外伤双眼视力不可丧失,双好眼满足
42-10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3.2.15
瘫痪
指因病或外伤两肢或两上肢意运动功完全失。
随意功能完全失,确诊 180 后或伤害 180 天后
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3.2.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7
默病
指因脑进性、性改变导能严退或丧失表现严重
知功障碍精神常和社交减退其日常生持续到他
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部遭机械,引起脑部位,导致神永久的功
碍。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检查实。系统性的能障指脑 180 天后遗留
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2.19
金森病
是一中枢经系退行性疾病床表运动迟缓性震或肌
等,相关科医,且须满主生力完全丧法独完成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21
动脉高压
指不原因肺动持续性增进行展而导致疾病已经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11.50且静态下脉平
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42-11
3.2.22
元病
是一中枢经系神经元的性变病,包括脊肌缩症
行性髓麻症、侧索硬化肌萎侧索硬化相关科医
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2.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 12 个月(声带完
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3.2.24
性贫血
指因髓造功能续性衰竭的贫中性粒细及血板减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或骨髓检结果支持诊断:髓细胞生程<正常 25%
如≥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3.2.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疗主脉疾动脉创伤经实开胸(含下)开腹
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指升动脉脉弓和降脉(主动脉和脉)包括
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26
衰竭
指因呼吸统疾致永可逆的呼竭,极治 180 后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3.2.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2.28
肠炎
指伴致命电解的急性暴溃疡肠炎,病累及结肠
现为重的便和症状体征根据病理学特,且经实
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2.29
萄胎)
该类病是异常绒毛组织性生入子宫肌移至他器
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3.2.30
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WHO2008 分型方案中的
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
42-12
胞增-2RAEB-2MDS-MDS-UMDS 5q-需满
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三级医院,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 30 天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3.2.31
髓纤维化
原发骨髓维化不明的骨成纤胞增殖,外造,表
进行贫血脾肿状。本疾根据的活组织周围象检
我们可的院血科医生明断,少符合下中的项,
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
9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2
性肝炎
自身疫性炎是因不明的肝脏死性炎性机体疫机
破坏产生对肝抗原的抗致自疫反应,坏肝胞造
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水平的自疫抗体, ANA抗核体)SMA
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3.2.33
-
上狼疮性肾炎
以产多种身抗由免疫反导的为特征的疫性病。
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合格的免疫学专科医师作出。
本合所保的系斑狼疮仅累及的状况,脏活确认
合国际肾脏病学会(ISN关于狼疮性肾炎中的Ⅲ型、Ⅳ型、Ⅴ型、Ⅵ型的诊断标
准,并伴有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须高于++(见 11.51)。
国际肾脏病学会(ISN)关于狼疮性肾炎的分型标准:
Ⅰ型–轻微系膜型狼疮性肾炎;
Ⅱ型–系膜增生型狼疮性肾炎;
Ⅲ型–局灶增生和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Ⅳ型–弥漫节段性或球性增生和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Ⅴ型–膜型狼疮性肾炎;
Ⅵ型–严重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4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2-13
3.2.35
减退
因为身免功能使肾上腺逐渐,而需要受糖质激
肾上皮质素替。本疾病我们的医院内科医确诊
有以下三项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3)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本保仅包由自功能紊乱的慢上腺功能其他因引
除外。
3.2.36
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以局性或皮肤增厚肤、、内脏器纤维为特
结缔织病本疾我们认可院专生明确诊须满下列
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② 嗜酸性筋膜炎;
③ CREST 综合征。
3.2.37
胆管炎
指一胆汁积综其特征是、肝道因纤维症逐狭窄
最终致完阻塞为肝硬化疾病内镜逆行造影影像
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8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切除部分或全部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 90 天以上。
3.2.39
范可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
晶。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40
肝豆状核变性
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
功能化为征。我们认可院专生通过肝织检结果
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42-14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41
凝血
指血凝固统和统的过度导致管血栓形小板凝血
耗竭出血要输浆和血小治疗险人 ICU
重症监护病房的治疗,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3.2.42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3)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4)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5)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3.2.43
碍综合症
指由们认医院医生确诊血症由血液或查证致病
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时,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102μmol /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 /L>3.5mg/dl 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2.44
质沉积症
指双肺泡细支内充满不性富蛋白的疾满足列所
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
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
疗。
3.2.45
指一弥漫肺部主要病理为肺、支气管和淋管内
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
2
)持续<50mmHg
3.2.46
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
1
)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0.5kPa/l/s
3)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
2
<60mmHgPaCO
2
>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47
胰岛依赖糖尿于胰岛素绝对而引起以萄糖平增
42-15
赖型糖尿病
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
血胰岛素测定、C肽测定或尿C测定,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满足
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4)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2.48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3.2.49
-
酒精作用所致
指胰在胰内激起胰腺组身消急性化学。本病须
们认的医专科确诊断,际实坏死组织病灶除或
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0
性胰腺炎
指慢反复作的症导致胰广泛化、坏死性钙及假
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
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1
急性呼吸窘迫
综合征
ARDS
指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
急性吸窘综合由我们认医院科或者重室专医生
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 6 72 小时内发病);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
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
2
/FiO
2
(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 18mmHg
3.2.52
尿
合征
指一由于染导性综合征起红溶血,肾竭及尿毒症
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因感导致性贫血,免疫血性贫血细胞缺陷
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3
胞综合征
或称血细性淋细胞增生是一多种病因胞因瀑布
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
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铁蛋白≥500ng/ml
42-16
2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血红蛋白<9g/dL新生儿血红蛋白<10g/dL
血小板<100×10
9
/L,中性粒细胞<1.0×10
9
/L
3)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内的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但无恶性肿瘤的
床证据;
4)可溶性 CD25>2400U/ml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4
严重戈谢病
指一常染体隐的溶酶体病,萄糖脑苷噬细溶酶
积导多器受累特征。须葡萄苷脂酶活明确断,
际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55
Fabry
)病
指一种罕见X锁遗传性疾病由于X色体长臂中段编码α-半乳糖苷酶A(α
-Gal A)的基因变,导α-半乳糖苷A 结构和能异常,使代谢底物三
糖神经酰胺GlobotriaosylceramideGL-3)和相关鞘糖脂在全身多个器官内大量
堆积导致临床。须根据检测诊断,且下列少一
件:
1)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存在缺血性脑卒中
2 GFR <30ml/min CCR
<30ml/min,血肌酐5mg/dL442μmol /L
3)冠状动脉受累导致心肌缺血、心脏瓣膜病变或肥厚性心肌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56
CRT
步治疗
指因血性脏病性心肌病慢性心脏衰竭险人际接
CRT 治疗以矫正室收不协调和改善心脏能。接受治疗前必满足下
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Ⅳ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3.2.57
严重冠心病
指经状动造影确诊断为血管狭窄性病满足列至
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
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 75%以上,其他
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支的支血旋支的分管及状动脉的管的窄不
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3.2.58
严重心肌炎
指心局限或弥急性或慢症病导致心脏碍,到美
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持续至少 90 天。
3.2.59
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各种肺及病变而继肺动压,最后右室大为
42-17
的心病。经我的医院呼科医诊,且必满足下诊
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 40mmHg
4)肺动脉楔压不低 6mmHg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mmHg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3.2.60
内膜炎
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
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之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20%以上)或中度心瓣膜
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因先天性瓣膜疾病、先天性血管病或遗传疾病所伴发的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1
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
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需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上;
2)实际实施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
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2
阻滞
指心激动房室、房室束分支生阻滞,常地到心
心脏传导性疾病,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
器。
3.2.63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4
因心病导的严脉高血压向左。诊断必们认的医
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且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42-18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65
Brugada
被保险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Brugada 合征,并且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66
被保人被确诊心室室壁并且接受了开进行室壁
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7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们认的医或血管外科医诊的大动须满下列
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3.2.68
肌病
指不原因起的肌病变,原发张型心肌发性厚型
病及发性制型三种,病须已事实上心障碍出现
的心能衰,达纽约心脏会心状态分级有相住院
疗记显示心功竭状已持至少90。本疾病们认的医
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心肌病及所有继发性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9
严重川崎病
一种管炎合征表现为急热,粘膜病损结肿。本
须经们认的医医生明确,同由血管造超声动图
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3.2.70
嗜铬细胞瘤
是指上腺嗜铬出现神经泌肿并分泌过茶酚类,
已经行手以切。嗜铬细的诊须由我们医院分泌
医生确定。
3.2.71
雷伊氏综合症
指急脑病并肝性和线粒能障可有上呼染和痘,
出现续性吐,木僵,癫昏迷脏肿大,异常肝脂
性。此诊断需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的 3 期。
3.2.72
严重克雅氏病
CJD 一种传染绵状病,床表快速进行、肌阵挛征性
42-19
电图变化。本疾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且被
保险永久可逆主生活能无法完成六项常生活动
三项或三项以上。
3.2.73
指中神经统白性脱髓鞘,病时累及灰发性化必
确诊断由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查(MRI等影像学检查实,而
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
永久逆的经系害,保险持续 180 立完下列本日
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2.74
指一神经肌肉位传递障自身性疾病,征是部或
肌肉活动易于力,本疾经我可的医院生明诊断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 1 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
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2.75
良症
指一原发肌肉性疾病,表现神经系统肌肉力和
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76
植物人状态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
意识全丧,但脑干以下神经仍保持完须具严重
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18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77
指因尔茨默病脑器质性造成能衰竭导不可性的
痴呆临床现为认知能力、行常和社交退。保险
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活必持续人监护。痴呆病必须由可的院专
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2.78
指一慢性行性性疾病,对称的无动性合征失用
张力及姿异常临床。须足疾 180 天后存在生活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2.79
白质脑病
是一亚急脱髓病,常发免疫的病人。我们可的
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42-20
3.2.80
脊髓脑变症为小脑萎缩济失主要临床疾病必须
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81
神经白塞病
白塞是一慢性血管炎症病,表现为复腔溃、生
溃疡眼炎皮肤并可累及管、系统、消肺、等。
神经统损的白为神经白。神塞病必须断,且已
成永久不逆的系统久不系统害指保险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2.82
脊髓洞症慢性的脊髓变疾病特征为脊洞形。表
感觉常、萎缩营养障碍髓空累及延髓延髓洞症
现为髓麻。脊症必须明断并成永久不神经统功
碍,生活力完失, 180 天后法独完成基本生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先天性脊髓空洞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3
颅脑手术
)。
因外伤而实际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外科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3.2.84
营养不良
指一严重神经退代谢病,表现走困难、下、用性
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
且已造成主生完全丧失法独成六项基生活动中
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确诊患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85
指脊内良肿瘤此肿瘤造髓损致肢体机丧失须满
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 180 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
生活活动:
①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2-21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脊髓内恶性肿瘤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之内。
3.2.86
严重癫痫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
像学做出断。 180 天以的相历记录证险人经抗
痫药治疗效而作的强直性发癫痫大发实际施了
外科手术。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7
指由急性髓灰毒感染所的运能障碍的疾病本疾
经我认可医院生出具医断证并提供相髓灰炎病
染的据(如:检查或血抗体报告),灰质造成
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3.2.88
白质营养不良
肾上脑白营养一种脂质障碍由于体内氧化酶而
链脂酸在内沉成脑白质上腺破坏。主为情障碍
动功障碍肾上功能减退须经认可的医医生断,
经造主生能力丧失 180 后仍立完成六日常
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89
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即该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
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2.90
脑型疟疾
恶性原虫重感的脑病或疟疾昏迷为主。脑疟疾
断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1
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2.92
库鲁病
指一亚急传染白病。临现为失调、震自主动,
程晚出现行性痴呆,神常。必须由权机构据致
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3.2.93
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病毒起的染病,主状表手、足、部位斑丘
疱疹经我认可专科医生为患足口病,下列项中
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42-22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2.94
湿
关节炎
广泛关节坏,存在三个个以列关节的手、、肘
椎、、踝或足关节。类湿性关须明确诊达到风湿
节炎功能分级Ⅳ级的功能障碍,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3.2.95
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实际接受了坏死组织、筋膜及肌肉的广泛切除
手术。
3.2.96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
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7
因疾或者外伤单眼视力及任肢自腕关踝关近端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8
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烧伤度为,即全层伤,括表、真皮下织,
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体表面积根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3.2.99
根性撕脱
由于病或外伤至少两根神经撕脱,所手臂觉功
运动能永不可失。该病由我可的医院生确,并
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3.2.100
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险人原发侧弯,实施了病的矫正术。由于
性脊侧弯及其或意外伤致的性脊柱侧行的术治
属于本保障责任。
3.2.101
三型
成骨全症三型们认可的专科明确诊断符合列所
件:
42-23
1)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02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2.103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
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
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拥有得使险人的所液样权利和能些样进行
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104
病毒
HIV
被保险人血而疫缺HIV患获
AIDS),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
2我们认可的提供输血治疗的正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
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
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拥有得使险人的所液样权利和能些样进行
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105
HIV
)感染
在本同生日之保险人在规职作过程中伤,者职
要处血液者其时感染上病病者患上艾须满下列
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
业之:医和牙、护士、室工员、医院医生理和
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其他职业不在保障范围内
42-24
2必须被保人在事故生后5以内进行报告,该
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者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80天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HIV体,
即血液HIV病毒阳性和/或者HIV抗体阳性。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106
狂犬病
指狂病毒致的染病,人被病伤而感染表现特有
水、风、肌痉行性瘫痪本疾经我们认院专医生
诊断。
3.2.107
象皮病
指末丝虫,按巴学会分三度液肿,其现为体非
性水伴畸增大症和疣状。本须经我们医院科医
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2.108
型血友病
指由们认的医医生确诊重甲友病(缺血因子)
乙型友病缺乏血因子)血因凝血因子活性水平
分之一。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09
革热
登革是由革热起的急性病,种自限性通常后良
须经们认的医医生明确,并现下列一种严登革
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
包括皮下出血点);
3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ALT AST>1000IU/LARDS(急性呼
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3.2.110
性(
AL
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
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
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
白为主;
②心:心超声平均室壁厚>12mm,排除其心脏疾病或在肾功能
全及心房颤动N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
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1.5倍;
42-25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AL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11
后遗症
脊髓一种炎症疾病横贯脊髓指炎症扩整个髓,
为运障碍感觉自主经功障碍性脊髓炎我们可的
院专生明诊断且已造成久不的神经系。永可逆
180
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2.112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是一原因慢性肉芽,可全身多个以肺淋巴
累最常见严重病表现为广泛化导致慢功能竭。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Ⅳ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性的慢性功能,疾病确180静息态,
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 55mmHg
3.2.113
纤维化
指一原因明的性的、局肺部纤维化伴改变特征
病(现为吸困嗽咳痰、、乏终末期可吸衰和右
竭体)。疾病们认可的专科明确诊断外科活检
证实或高分辨率CTHRCT证实为典型的普通型间质性肺炎(UIP),并且静
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3.2.114
指经们认的医医生明确为头脉型多发脉炎且实
受了胸部开进名动脉(干)总动脉、动脉路移
术。
非开的血旁路术、因其因而的旁路移、对他动
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15
闭锁综合征
严重功能碍,脑干功能。障特征是缺的认功能
失对何刺的反能与其他动。必须经我的医专科
确认,并必须持续至少30天病史记录。
3.2.116
全脑炎
是麻或麻样病的一种中经系病毒感染神经统呈
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三临床脑电图存波、Ƴ-
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117
严重斯蒂尔病
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1)因该病导致心包炎;
2)因该病导致肺间质病变;
3)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MAS)。
42-26
3.2.118
亚历山大病
是一遗传中枢统退行性。临现为惊厥智力降、
痹、失调痉挛痪。我们可的专科 180 天后,仍
在自生活力完,无法独成六本日常生中的项或
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19
遗症
指脊管阻或破血引的脊功能导致永久逆的系统
能损须经们认医院医生 180 天后,仍主生能力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2.120
化症
主要现为肌肉和其他结织中多余的骨,有部疼
肿胀关节硬强伸活动受以颈、腰椎向关节现僵
限制机体正常运动。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一般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重大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金受益人、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
金受益人及 ECMO(体外膜肺氧合)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应当发生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3.1
金、一般特定门
险金、重大疾病
费用保险金、
险金、质子重离
险金、ECMO(体
外膜肺氧合)
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金受益人、重大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重大疾病特
定门医疗用保金受人、子重子医费用保险益人ECMO(
膜肺氧合)住院保险金受益人为申人填保险金给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院出具的有病理显检查、检验及其科学法检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我们认可院出具的疗诊断书疗病历院小结、查检报告
及药品明细处方;
(5我们认可院出具的疗费用原证和医用结算清(被险人
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
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27
申请
4.3.2
保险费申请
由您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医院出具附有病理镜检查、液检及其他科法检
验报告的断结论符 3.2 重疾病的定所列举情疾病诊断
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3
申请保险金
保险提供委托
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3.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 30 作出核定属于保险的,我们受益人达
付保险金议后 10 日内,履给付险金务。们在收齐证明和资
料后 30 内仍未作出核定,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险金给付书及有关和资料之 60 ,对付保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任的,我与申请人豁免保险的协 10 日内,履行豁
免保险费。若我们齐相关证资料 30 日内仍未作出,除豁免
保险费外们将从第 31 日起超过数赔申请因此到的息损。利
公布民币按复
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您或被保险人发出拒
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6
诉讼时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交纳
42-28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
约定交纳次日零时 60 日为宽限宽限期内的保险事我们仍会
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
本合各保年度11.52)在保险单明。保单内的
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
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 11.53)计
算)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可
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合同退保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42-29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同解除权我们知道除事由之起,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解除或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 2 年内未复效;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10.2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
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效力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保险人年或性别不,致使您交保费少于应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如按本合同约定需豁免保险费的,在您
向我们补交保险费后,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您申报保险人年或性别不,致使您交保费多于应险费
的,我们会将所在保险期间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10.3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其他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
付。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欠款,您应先补交上述欠
及应付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42-30
10.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6
争议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2
保单年
应日保险时止
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1.3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
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1.5
医疗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或者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
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疗器械使用费材料费、生费(诊疗费治疗费、
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和器官移植费
床位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
家庭病床)。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因必需且合理的治疗目的而入住重症监
护室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
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膳食费指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
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产生的费用。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
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
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
预防类药以及下列药类药品1)主营养滋补用的单方方中
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
宝,红参,珀,灵芝,羊角尖粉,马宝,玛瑙,黄,麝香,西红花血竭,
42-31
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
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医疗器械使用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购买、租用和使
用医疗器械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指在住院期间或者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医生或者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的
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
医生费(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
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治疗
费,包括因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
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而发生的治疗
费,具体以所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理费院期人提收取
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与专项护理费用。
检查化验费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
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
密度、基因学检查。
手术指当地卫政部门规手术项目用,包括费、麻醉
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
器官移植费:器官移植费是指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据医学需要必须进行
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或者骨髓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辅助
治疗费、检验费等。但不包括因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
送器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1.6
质子重离子医
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
食费、品费、疗器械使用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疗费、护理费
检查化验费以及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 7 (含住院当日)出院后 30 (含
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
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或甘肃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接受门急诊治疗
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11.7
ECMO(体外膜肺
氧合)
体外膜肺(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
症心肺功能衰竭患者提供持续的体外呼吸与循环,以维持患者生命。
11.8
住院
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入住医疗机构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以及因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
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导致的住院。
11.9
门急诊
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疗机构的门急诊部接
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2-32
11.10
质子重离子放
射治疗
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
重离子中心或甘肃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的专门治疗室内接受的质子和重离
子放射治疗。
11.11
意外伤
指遭受外来的、发的、非本意的、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1.12
我们认可的医
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
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
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1.13
专科医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中华人民和国《医业证书》并按到相关部记注
册;
(3)具有有中华人民和国主治或主治医以上称的《医称证
书》;
(4)在国家院分级管标准》二二级以上院的应科室从床工
作三年以上。
11.14
必需且合理
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符合通常惯例指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
通行治疗方法
医疗必需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
(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
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
(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
方的方便。
对是否必需且合理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若被保险人
对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
行审核鉴定。
11.15
与该次住院相
同的原
指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包括同一疾病及其引发的并发症或者同一次意外伤害及
其引发的并发症)导致门急诊治疗。
11.16
肾透析
指根据半透膜的膜平衡原理使用一定浓度的电解质和葡萄糖组成的透析液和血
液中积累的代谢产物水及电解质进行渗透交换,从而达到治疗终末期肾病目
的治疗方式。
11.17
恶性肿瘤——
轻度
“恶性肿瘤——轻度的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
42-33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专辑》第三版ICD-O-3)的瘤形
学编码属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
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WHOG1<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1.18
化学疗
疗。使公认癌细
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
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11.19
放射疗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
进行指的据医
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11.20
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
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
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
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
准用于临床治疗。
11.21
肿瘤内分泌疗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
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
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1.22
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
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
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1.23
实际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42-34
手续,一日二十四小时住在医院的日数,不包括挂床等不合理住院日数挂床是
指被保险然办理了院手续, 但在住院中一日内接受与住断相
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在医院不满二十四小时的情形遵医嘱到外院接受
临时诊疗的除外。
11.24
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
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1.2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啡、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26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27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使用伪变造驾驶或其他非径获取的驶证或驾驶证期失
效;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持学习证学习驾时,无教随车指导或不指定时间线学
习驾车。
11.28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2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30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11.3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32
先天性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确定。
42-35
11.33
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
况:
(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医生已明确诊断疗后症完全消失有间用药
情况。
11.34
精神行为障碍
指属于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
(简称 ICD-10)》中第五章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代码 F00-F99)所列疾病。
11.35
医疗事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1.36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37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1.38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11.39
武术比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40
特技表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1.41
组织病理学检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
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
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
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1.42
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
组织WHO)布的际通的疾病分法。《国疾病类肿学专》第
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
分化程度充编码。中形态学:0 代表性肿;1 代表动态性肿
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转
移性)9 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0-3 为准
11.43
TNM 分期
TNM 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
联合会 TNM 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
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癌的 TNM 采用前现 AJCC 第八定义标准国家卫生
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
42-36
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前/Delphian 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或对侧颈结转移(Ⅰ、、ⅢⅣ或区)巴结
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42-37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1.44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45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
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46
语言能力完全
丧失,或严重咀
嚼吞咽功能障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
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47
生活活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
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42-38
11.48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
医疗手段恢复
11.49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50
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心功能
状态分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
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
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
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
加重。
11.51
持续性蛋白尿
(尿蛋白须高
于++)
指在三个尿样中的两个检查中查出蛋白质;++以上不包括++。
11.52
现金价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53
条款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1 日和 7 1 日确定。
42-39
附件一:保障明细表
保障明细表
每一保年度内,本合同医疗费用险责任年度额、各项疗费用保险任年度限额合同医疗
用年度础免赔额、ECMO(体外膜氧合)住院津贴险责任年度额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位:人民币元)如下:
一、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
400 万元/每一
单年度
1、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
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
疗费用保险金
200 万元/每一
单年度
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2、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
重大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 万元/每一
单年度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险金
3、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 万元/每一
单年度
二、医疗费用年度基础免赔
10000 元/每一保单年度
三、ECMO(体外膜肺氧合)住院津贴保险责
任年度限额
ECMO(体外膜肺氧合住院津贴
日额
500 元/日(最高以
30 日为限/每一
单年度)
四、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见本条款 2.3.5
注:每一保单度内,一般院及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一般定门诊医疗用保险金、重大
疾病住及住院前后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金和质子重子医疗费用
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 400 万元为限。
42-40
附件二: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示例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示例
以下示例仅为展示计算逻辑用,请勿将数值作为实际治疗费用参考。投保人A为被保险人B(享有基本医疗
险,不享公费医疗保本产保险期间6年,自2022年1月1日时起,至2027年12月31日十四
止。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共计发生两次就诊治疗,被保险人第三次就诊治疗发生在第二个保单年
内,每次就诊治疗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首次就诊(第一个保
单年度第一次就诊)
第二次就诊(第一个
保单年度第二次就
诊)
第三次就诊(第二个保
单年度第一次就诊)
治疗时
2022 2 5 日至
2022 2 12
2022 4 8 日至
2022 6 10
2023 1 3
2023 1 10
治疗项
因阑尾炎住院治疗
因恶性肿瘤——重度
住院治疗
因恶性肿瘤——重度
接受门诊放化疗治疗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13000
480000
50000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
的医疗费用
10000
450000
47500
从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获得
的费用补偿
6000
150000
0
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000
10000
0
是否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
医疗获得费用补偿
则被保险人可获得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被保险一个保单第一次就实际生的疗费 13000 元,保险任范内的必需且合
的医疗费用为 10000 元,本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如下:
1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10000 元;
2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6000元;
3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本次就诊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险、公费医疗先
赔付获得医疗费用补偿6000元,因此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0元;
4 年度免赔额:由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 2000
元<医疗费用年度基础免赔额 10000 元,确定年度免赔额为 10000 元;
5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0 元。
根据公式次就诊费用保险为第一个年度内累发生必需且合医疗费用10000元–第
个保单年内累计从医疗保公费医疗得的用补偿6000元 - 第一个保年度内累未先行
付扣除额0元–年度免赔10000 -保单度内计已医疗用保金0<0,本次
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0元。
(2)被保险一个保第二次就际发生疗费用为480000元保险责任内的必且合
的医疗费用为450000元,本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如下:
1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460000 (第一个保单年度第一次就诊 10000
42-41
元 + 第一保单年度第二次就诊 450000 元);
2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156000 元(第一个保单年度第
一次就诊 6000 + 第一保单年度第二次就 150000 元);
3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由于本次就诊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先行赔付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150000 元,因此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 0 元,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的基本医疗
险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 0 元;
4 年度免赔额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12000
(第一个保单年度第一次就诊 2000 元 + 第一保单年度第二次就诊 10000 元)>医疗费用年度基础免
赔额(10000 元),确定年度免赔额 12000 元;
5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第一个保单年度第一次就诊已给付医疗费用保险
0 元。
根据公式次就诊费用保险为第一个年度内累发生必需且合医疗费用460000元 -
一个保单内累计本医疗保、公费医得的费用156000 - 第个保单年内累计的
0 - 12000 - 0 =292000
元。
因此,此时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为292000元(=0元+292000元)<一般医疗费用
险责任年额2000000元且被险人受住治疗,故本次向保受益人一般住院院前
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为292000元。
(3)被保险二个保单度第一次实际生的疗费为50000元,必需合理医疗用为47500
元,本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如下:
1 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47500 (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一次就诊 47500
元);
2 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0 (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一次
0 元)
3 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由于本次就诊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基本医
疗保险先赔付因此未先行赔 19000 元(为本就诊理的疗费 47500
元的 40%),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的基本医疗保险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 19000 元;
4 年度免赔额: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0 元<医疗
费用年度基础免赔额(10000 元),确定年度免赔额为 10000 元;
5 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0 元;
根据公式次就诊费用保险为第二个年度内累发生必需且合医疗费用47500元–第
个保单年内累计从本医疗保、公医疗获得用补偿0元–第二单年度计的未先赔付
除额19000元–年度免赔额10000元 - 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0元 = 18500元。
本次就诊疗费用保18500元<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限额2000000元,且保险接受般特
门诊治疗, 故我们本次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为18500元。
因此本合第一单年内我累计付的疗费保险为292000元(=0元+292000元;本同第
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为18500元。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汇总
单位:人民币元
第一个保单年度
第一次就诊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
第二次就诊
第二个保单年度内
第一次就诊
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费
补偿
6000
150000
0
未先行赔付扣除额
0
0
19000
42-42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
险计划累计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
2000
12000
0
(1)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
合理的医疗费
10000
460000
47500
(2)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的从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6000
156000
0
(3)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的未先行赔付
扣除额
0
0
19000
(4)年度免赔额
10000
12000
10000
(5)该次就诊前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已
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0
0
0
医疗费用保险金
=(1)-(2)-(3)-(4)-(5)
0
292000
18500
该次就诊后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的医
费用保险金
0
292000
18500
医疗费用保险金支付
单位:人民币元
第一个保单年度内
第一次就诊
第一个保单年度
内第二次就
第二个保单年度内
第一次就诊
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
险金
0
292000
0
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0
0
18500
重大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用保险
0
0
0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0
0
0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0
0
0
ECMO(体外膜肺氧合)住院津贴保险
0
0
0
总计
0
292000
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