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账户条款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鑫账户”)为万能险。
本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同时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按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累积。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
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以上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责任免除情形及费用收取标准在
险合同中载明。
1 我们的保障
3 保单账户运作原
2 名词解释
泰康人寿〔2017〕终身寿 039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人寿〔2018〕终身寿 055
鑫账户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多久、保什
1.1 保险期间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5 保险责任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3.如何交纳保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
3.4 效力恢复
鑫账户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包括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
1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比例
0-17 周岁
2
0%
18-40 周岁
60%
41-60 周岁
40%
61 周岁以上
20%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可选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
1.3
金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满 1 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
保单年度
3
内,您申请增加或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 1 次。
金额的增加
若您申请增加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
(2) 在被保险人年 6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
4
之前申请。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增加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生效
日。
可选基本保
金额的减少
若您申请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对减少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效力终止日。
1.4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正文完
1
到达年龄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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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因外伤害
5
导致身故
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
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扣除身故之日
180 日内增加的可选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9
机动车
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免责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我们的做法
(1)
终止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11
给付本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增加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内,被
险人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增加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
无合法有效行驶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
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鑫账户条款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转入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
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转入保险费
转入险单其他险合入的
12
及保
红利(如果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
趸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同时,趸交保险费或者
追加保险费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我们的规定。
3.2
宽限期
在本合同每月的月生效对应
13
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时,们按
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同时保单
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月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 60 日为保障成本交纳的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
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欠交的保障成本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 24 时起效力
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当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个阶段为本
合同的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
同约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第二个阶段为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且本公司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成协议,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
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而减少。
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
体状况。
4.2
保单账户结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在每月月初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
12
生存类保险金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以对应合同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具体以对应合同的条
款约定为准。
13
月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鑫账户条款
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本合同终止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根据
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
率为 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4.3
持续奖金
自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合同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有效,我们将向您发放持
续奖金。第 7 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 2 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 1%,
8 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 3 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 1%,后续年
依此类推。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4.4
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按月收取,在本合同生效
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保障成本(以下简称“月度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
性别、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月度保障成本费率在附表《泰康鑫账户终身寿
险(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自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该增加部分对应的保障成本。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我们不收取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障成本。
4.5
费用收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收取如下费用:
初始费用
对于转入保险费,我们按转入保险费的 1%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趸交保险费,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
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保单
年度
2 保单
年度
3 保单
年度
4 保单
年度
5 保单
年度
6 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比例
5%
3%
2%
2%
1%
0%
4.6
保单账户价
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单账
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
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本合同、部分领取申请书及您
鑫账户条款
有效身份证
14
的原件。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
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4.7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
容)
5.2
保险事故通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
相关内容)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内作出
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15
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
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
的发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
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6.2
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
1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15
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鑫账户条款
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依据本合同的生效
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
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
终止。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退还时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
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
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
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保障成本少于应收
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障成本。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我们按最后一次实收保障成本和该期应收保障成本的比例计算并调整
基本保险金额并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调整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保障成本多于应收
鑫账户条款
保障成本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计入保单账户。如果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障成本。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
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
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
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
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鑫账户条款
附表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
(以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年龄
(周岁)
男性
女性
年龄
(周岁)
男性
女性
0
0.0418
0.0383
29
0.0489
0.0225
1
0.0350
0.0311
30
0.0506
0.0234
2
0.0289
0.0246
31
0.0525
0.0244
3
0.0241
0.0193
32
0.0547
0.0256
4
0.0207
0.0155
33
0.0570
0.0268
5
0.0187
0.0130
34
0.0595
0.0281
6
0.0179
0.0117
35
0.0624
0.0294
7
0.0179
0.0109
36
0.0657
0.0309
8
0.0180
0.0105
37
0.0695
0.0329
9
0.0181
0.0101
38
0.0741
0.0352
10
0.0181
0.0098
39
0.0793
0.0379
11
0.0181
0.0095
40
0.0850
0.0410
12
0.0181
0.0095
41
0.0911
0.0443
13
0.0185
0.0098
42
0.0974
0.0476
14
0.0195
0.0104
43
0.1040
0.0509
15
0.0211
0.0111
44
0.1110
0.0543
16
0.0234
0.0121
45
0.1189
0.0582
17
0.0264
0.0131
46
0.1279
0.0628
18
0.0297
0.0142
47
0.1370
0.0676
19
0.0331
0.0153
48
0.1492
0.0749
20
0.0360
0.0164
49
0.1631
0.0834
21
0.0383
0.0174
50
0.1777
0.0929
22
0.0401
0.0183
51
0.1920
0.1032
23
0.0415
0.0190
52
0.2057
0.1143
24
0.0429
0.0195
53
0.2200
0.1262
25
0.0440
0.0201
54
0.2363
0.1395
26
0.0451
0.0205
55
0.2559
0.1545
27
0.0462
0.0211
56
0.2805
0.1738
28
0.0475
0.0217
57
0.3117
0.1986
鑫账户条款
年龄
(周岁)
男性
女性
年龄
(周岁)
男性
女性
58
0.3517
0.2273
82
4.5861
3.4243
59
0.4026
0.2544
83
5.0655
3.8194
60
0.4659
0.2848
84
5.5922
4.2581
61
0.5245
0.3187
85
6.1703
4.7449
62
0.5817
0.3567
86
6.8039
5.2845
63
0.6451
0.3992
87
7.4976
5.8817
64
0.7154
0.4467
88
8.2557
6.5419
65
0.7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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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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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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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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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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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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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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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7729
1.9735
101
25.7413
23.3077
78
3.0685
2.2047
102
27.7084
25.3379
79
3.3947
2.4623
103
29.7396
27.4596
80
3.7541
2.7494
104
31.8205
29.6586
81
4.1502
3.0689
105
83.3333
83.3333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