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21 版)
C0000503192202104194365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见释义 10.1)主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见释义 10.1)(续保无等待期约定)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妊娠(见释义 10.2)
被迫终止,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意外终止妊娠,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
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0.3)、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5.投保前被保险人已存在先兆流产情况的;
6.保险生效前已存在意外受伤及其并发症,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意外终止妊娠;
7.习惯性流产(见释义 10.4);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见释义 10.5)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1.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 10.6)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异位妊娠(见释义 10.7);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 10.8);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 10.9)、跳伞、攀岩(见释义 10.10)、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10.11)、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10.12)、特技(见释义 10.13)、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5.保险期间
6.保险金申请
7.不保证续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完成填写的索赔申请书且签字确认;
2.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