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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附加个人妊娠难产津贴保险条款(2021 版)
C00005031922021041943632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2.保险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选择以正常分娩(见释义 10.1)方式进行分娩,但在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见
释义 10.2)的分娩室内接生过程中,因第二产程(见释义 10.3)延长(见释义 10.4)出现孕妇生命体征恶化或
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见释义 10.5)难产,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
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
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0.6)、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5.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8.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 10.7)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9.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被保险人异位妊娠(见释义 10.8)、习惯性流产(见释 10.9)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 10.10)、跳伞、攀岩(见释义 10.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活动(见释义 10.12)、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10.13)、特技(见释义 10.14)、赛马和赛车;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 10.15)及其并发症;
14.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分娩。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5.保险期间
6.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有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2.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产房转病房记录(会阴侧切+缝合术病历;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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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保证续保
8.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9.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
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10.释义
10.1 分娩
指妊娠满二十八周及以后的胎儿及其附属物,从临产发动至从母体全部娩出的过程。
10.2 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
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
本附加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10.3 第二产程
又称胎儿娩出期。从产妇宫口全开到胎儿娩出的全过程。初产妇需 1-2 小时,不应超过 2 小时;经产妇通常数分
即可完成,也有长达 1 小时者,但不应超过 1 小时。
10.4 第二产程延长
产妇第二产程超过 2 小时。
10.5 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10.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10.7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8 异位妊娠
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的部位着床称为异位妊娠,异位妊娠发生的部位有输卵管、卵巢、腹腔、阔韧带、子宫颈
以及残角子宫等,但最常见的部位为输卵管。
10.9 习惯性流产
指自然流产连续发生 3 次或以上者。
10.10 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10.11 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10.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
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14 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0.15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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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