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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0110002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
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被保人因受意伤害事故该事故发日起下落明,经人法院告死
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额给付身险金被保宣告亡后,保
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故前人已(二款约定的保险,身金应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
人按列给比例意外保险额给保险。如第一十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中对应付比付伤保险应扣原有度在伤残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内,述第(二)款下的金累付金险单明的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 被保下列间遭导致、伤,保也不给付
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任的核定;形复杂的,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或者大过行前规定的义足以保险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不履实告的,险人对于解除生的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失未如实告知对保发生重影保险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
被保变更业或照保人职业分拒保内的人在
知后除本险合并按到通的日并退原职种所应的
单的值。保险按本定通保险发生险事险人承担
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变更业或照保人职业分险程加但保或
范围险人定可续承,保人自知之起,额增保险
被保按本约定保险若发保险保险按其险费新职
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48 小时
内及时通险人或者过失及时致使险事质、因、
程度确定,保对无定的分,给付险金,但保险通过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十九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保险无法该申真实的,对无核实承担付保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
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
可用死亡则,金申应提司法构或险人机构具的
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与本保险同有关的及履本保合同产生一切争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 本保同涉的外民币汇率,以当日人民国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三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解除险合保险接到保险解除书之本保
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五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的鸦片、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的驾
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
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
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
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
确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已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申请人】指受人或被保的继承人依法享有金请求权其他
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术比赛、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
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
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