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007240594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必选责任”“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
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必选任”则单独投保“可
选责不产任何保险任由人在时与人协定,保险
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
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以飞机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车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被保人因受意伤害事故该事故发日起下落明,经人法院告死
的,保险人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船意外伤害保险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退
金。
被保故前人已(二款约定的保险,身金应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车意外伤害保险金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汽车意
外伤害保险金付事故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
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中对应付比付伤保险应扣原有度在伤残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前第((二下的金累付金以保险单的事
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
治疗故发日起八十实际按照地社保险管部
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且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 80%的比例给付意伤害医疗保险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额和赔付比例
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遭受
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
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已从途径公费疗、社会医疗、其补偿
保险得医费用,则人仅被保际发的医扣除所获
费用的剩部分保险约定责赔会基医疗人帐部分
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九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单签社会险或他公费医理部定的目,
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费、费、具费整容费、费、手术齿整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车意外伤害险金额
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一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或者大过行前规定的义足以保险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不履实告的,险人对于解除生的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失未如实告知对保故的发生影响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者因过失时通致使事故质、因、度等以确
定的人对法确部分承担付保但保险人过其途径已经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
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
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
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上述约定,不包
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保险无法该申真实的,对无核实承担付保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
原因的,死亡证明,保请人提供定机或保可的构出
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解除险合保险接到保险解除书之本保
的效。保人收述证件和料之十日内退单的险单现金
价值。
释义
第二十五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发的、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船、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
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
甲板时止的期间。
【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申请】指受益或被人的承人依法有保金请权的自然
人。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戒、戒或类医疗医院须具有符国家有关院管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高风险运动】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驶或乘坐滑翔翼、翔伞、伞、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职业体育运动】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
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
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
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