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家庭财产盗抢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5281785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主保险合同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标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家用电器,包括:
1
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动电话、随声听、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
照相机、摄像机;
(二)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
(三)家具;
(四)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五)门、窗、锁;
(六)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
(七)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保险责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
内的保险标的因遭门确认的抢劫行为或有
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
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位于保险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
劫或有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
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对导致保险责任的外部人员入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
窗入室、入室)进行选,具体以载明为准人仅载明入室
致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若保单未载明,则不对导致保险责任的外部人员入室方式进行
限制。
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险人庭成庭雇人员、暂员盗者纵盗抢
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六险标保险明的地址外遭的盗,但在房
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保险金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赔偿处
第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同时
通知保险险人时报通知人导险人对保故进合理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第七条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或仍未
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抢事故报告、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损失清单及购物发
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财产证明、受损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险人在对应的保险金额
内予以赔付。
第八条 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破案保险应归所有被保险人意收追回标的
领取必须退还给人,人对追回的的毁部实际失给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