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家庭财产盗抢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5281785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家用电器,包括:
1
.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声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
照相机、摄像机;
(二)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
(三)家具;
(四)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五)门、窗、锁;
(六)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
(七)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
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
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对
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
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
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对导致保险责任的外部人员入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
窗入室、从门入室)进行选择,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仅对保单载明的入室方式导
致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若保单未载明,则不对导致保险责任的外部人员入室方式进行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