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寿[2020]两全保险 038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附加两全保险(2021 版)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本附加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的阅读………………………9.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6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宣告死亡处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
6.2 合同效力恢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合同效力终
9.3 未还款项
9.4 适用主合同条款
10.释义
1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附加两全保险(2021 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附加两全保险2021 版)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一、本附加合同由我们规定的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上。
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2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
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
....
(见 10.1保单周年日
.....
(见 10.2保险费应交日
......
(见 10.3
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10.4)计算。
1.4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附加
同进行确认之日 15 (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
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
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
及您的有效身
...
份证件
...
(见 10.5)。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
2.1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累计
..
应交保险费
.....
( 10.6)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180 (包括第 180 天)内因
意外伤害
....
(见 10.7)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180 日后因非
2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
金,具体比例如下:
()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
(见 10.8 18 40 周岁,该比例为 160%
()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60 周岁,该比例为 140%
()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含)以下或 61 周岁(含)以
上,该比例为 1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
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0.9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0.1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10.11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10.12的机动车
...
(见 10.13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
告或认定为准)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 10.14)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
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二至(九)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4
除“2.3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见“1.4 犹豫期”6.1 同效力中止”8.2 如实告知”中字体突出显示的
内容。
2.5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可选。保险期间可选为保至被保险人年 70 岁、75
周岁、78 周岁、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保险金的申请
3.1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
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3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 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见 10.15、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申请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委托人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权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
供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
料。
3.3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
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
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非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
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
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意外
事件发生之日视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
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
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
法协商处理。
3.4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4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一、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二、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
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4.2
一、 如果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 日内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一、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
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
决定。
二、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附加合同保险费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
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三、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一、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 本附加合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5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一、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 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产生效力。
8.2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还
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9.3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
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4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保险事故通知;
()保单贷款;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约定的其他条款
释义
10.1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
10.2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
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指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
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5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6
指主合同的年应收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
案例 1,如果您与我们约定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交费频次为年交,主
合同的年应收保险费为 10,000 元,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10,000
元×10 = 100,000 元;
案例 2,如果您与我们约定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交费频次为月交,主
合同的月交保险费为 1,000 元,即主合同的年应收保险费 = 1,000 元×12
= 12,000 元,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12,000 元×10 = 120,000
元。
10.7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10.8
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
龄。
10.9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0.10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1
指下列情形之一
()没有驾驶证驾驶;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
10.12
指下列情形之一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0.13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10.14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10.15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
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