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
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
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
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
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
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
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延长期为 20 天。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4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
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
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
相应的保险费。
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
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
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 保险人义务
(1)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
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30 日内
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
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