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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522022021915133
1 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互联网专属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
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
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下述 2.1.1 保险责任基础上,选择投保 2.1.2
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遭受外伤害(见
释义)或者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见释义)
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
住院(见释义)治疗,保险人按 2.1.3 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2.1.2 门诊大病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获得被
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符合门诊大病(见释义)
围的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保险
人按 2.1.3 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2.1.3 保险金给付标
(1)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支出的符合 2.1.1 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需且合
(见释义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见释义)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
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
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单中载明。投保人、保险人还可选择约定重大疾病(见释义)住院医疗限
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约定了重大疾病住院医疗限额的,对被保险人因
重大疾病所支出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该重大疾病住院医疗限额。
(2)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支出的符合 2.1.2 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需且合
理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
(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且保险
人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保险金不超过门诊大病限额。免赔额、给付比例、
门诊大病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
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
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
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门诊急诊延长
数”“住院延长日数”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门
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 15 日(含住院延长日数”视为 90 日(含)
4) 保险人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的各项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
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
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
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
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2.3 责任免
2.3.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
外;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
此限;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2) 被险人后驾见释义)有效证(释义驾驶或驾
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3)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
美容;
(14)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
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
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5)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理、静养复性治疗、物理
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7)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18)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
除外疾病或情形;
(19)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
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0)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21)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
班者除外)
2.3.2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
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
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
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
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5) 罹患重大疾病的,还须提供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
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6) 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
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
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
明;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被保资
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
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
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
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4.2 意外伤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 猝死
(2)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 高原反应;
(4) 中暑
(5) 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4.3 等待期
是指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该时间以保险单载明
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则该时间视为 90 日)经过该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
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此期间,尽管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人并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
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等待期 0 日。续保的情况下,等待期为 0日。
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
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附加险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
得新的保险合同。
4.4 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
机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在保险单
中载明。
4.5 住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
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
留院 24 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
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4.6 门诊大
指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大病、慢性病等特殊疾病门诊。
4.7 必需且合理
指同时符合以下 2 个条件:
(1) 符合通常惯例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
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
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
家进行审核鉴定。
(2) 医学必需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慎、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
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
行审核鉴定。
4.8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
险。
4.9 重大疾
指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4.9.1 恶性肿瘤——重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1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版(ICD-10)的
ICD-O-3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1) ICD-O-301
2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
2) TNM3
3) TNMT1N0M0
4) 黑
5) 相BinetA
6) 相Ann Arbor
7 未 发 生 淋 巴 结 和 远 处 转 移 且 WHO 分 级 为 G1 级 别 ( 核 分 裂 像
<10/50HPFki-672%
4.9.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
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
合(1)检CK-MB)或白(cTn)升/
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
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
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
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
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
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
1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
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
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
于组织病理学检查。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2 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
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
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 ICD-O-3 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3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期:TNM 分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
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
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
义标准,具体见附录。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LVEF50%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
(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
4.9.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
CTMRI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
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45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7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9.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
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的移植手术。
4.9.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
移植的手术。
4.9.6 严重慢性肾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
590
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4.9.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4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
同。
5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6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
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7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
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
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
于 0-3 周岁幼儿。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4.9.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4.9.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ICD-O-3
0)、1)范,并
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
CTMRI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
1) 脑
2) 脑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
4.9.10 严重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
2) 腹
3) 肝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4.9.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
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3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9.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GCSGlasgow Coma Scale5
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4.9.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9 500
1000200091
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9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
恢复。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4.9.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
应进行换算);
3) 视5
4.9.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
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含)
以下。
4.9.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
复的手术。
4.9.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
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
CTMRI
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3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9.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CTMRI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
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9.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
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9.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
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4.9.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10IV
10 美国纽心脏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能状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36mmHg
4.9.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
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
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含)
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9.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4.9.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
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
25%25%<50%<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0.5×109/L
2<20×109/L
3<20×109/L
4.9.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
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
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
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4.9.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PaO250mmHg
4.9.27 严重克罗恩病
Crohn
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
或肠穿孔。
4.9.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
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上述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制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4.10 高风险运动
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
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
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
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
(1)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
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
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 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
动。
(4)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
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
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
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手道、拳道、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11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4.12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
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
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
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13 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
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
患艾滋病。
4.1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
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4.17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
状。包括但不限于:
(1)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
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3)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
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
症。
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
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从特定之日起,被
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4.18 保险金申请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附录: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定义标准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
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
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
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