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
单、事故原因证明或裁决书、判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
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
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
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
人三方协商确定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