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麒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应该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条款 2.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条款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条款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条款 8.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条款 10.1
长城人寿[2023]终身寿险 020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费 条款 1.4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 条款 6.3
您有退保的权利 条款 8.1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 条款 6.1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条款 6.2
条款目录
7.
合同效力的
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1.
您与我们
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与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3.
如何申请
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3.7 司法鉴定
2.1 基本保险金额
2.
我们提供
的保障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5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2.2 有效保险金额
2.4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
4.
如何交纳
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初始费用
4.3 宽限期
5.
个人账户
结算
5.1 万能保险账户
5.2 个人账户
5.3 结算利率
5.4 保证利率
5.5 风险保险费
5.6 持续奖金
5.7 个人账户价值
6.
个人账户
价值权益
6.1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
6.2 “部分领取费用”扣取
6.3 保险单借款
8.
如何解除
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8.2 “合同解除费
用”扣取
9.
投保人权
9.1 指定第二投保人
9.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
9.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
9.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10.6 联系方式变更
10.5 合同内容变更
10.7 效力终止
10.
其他需要
关注的事项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10.3 年龄错误
10.4 未还款项
10.8 争议处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金麒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麒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
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与被保险人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
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
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合同,
名被保险人分别为被保险人一和被保险人二。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且被保险人生存时,您可向我们申请增加一名被保险人,
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将在批单上载明增加的被保险人。
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且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时,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
人,经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将在批单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
本主险合同增加被保险人或减少被保险人共以一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增加被保险人或减
少被保险人后,我们不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或减少被保险人的申请。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10 年后,我们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们将退
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
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
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则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
唯一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减去累计部分
领取的金额。
2.2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名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
一、个人账户价
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3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7 周岁及以下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岁及以上
120%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
2
有效身份证件:指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3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9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我们按唯一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身
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身故保险金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若两名被保险人先后身故,在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向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给
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我们向两名
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按各自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的金额
5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2.6
责任免除
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任;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因下列第(1)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下列第2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8机动车9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
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5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资格;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0跳伞、攀岩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2摔跤
术比赛13特技表演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
同终止,我们向身故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5。若因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为两人且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
身故的先后顺序,我们将向被保险人一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50%并向被
保险人二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5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2年后,若被保险人在追加保险费生效
日起 2年内自杀的,我们不承担追加保险费对应产生的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1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益权。
2、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
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注或附贴批单。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0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1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2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3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4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5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时合同解除费用之间的差额。
3、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同意。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6、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7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由两名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身故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
3.3
保险金申请
1、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
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
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3、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人还应提供授权
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保险金申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
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若有),本主险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
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1、趸交保险费
您于投保时一次性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
2、追加保险费
犹豫期后,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
下,您可以申请追加保险费,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收取追加保险费。
3、转入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将与我们订立的其他保险合同中您有权处分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
险金、退保金、保单红利等权益)作为保险费转入本主险合同
您在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时,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4.2
初始费用
指您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一定比例扣减的费用。
对于趸交保险费,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1%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1%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转入保险费,我们按转入保险费的 1%收取初始费用。
4.3
宽限期
1、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主险合同
下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2、如果在宽限期结束后本主险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仍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则本主
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个人账户结算
5.1
万能保险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的保险责任,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专用账户,即“万能保险账户”
专用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个人账户
为了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为您设立个人账户在本主险合同
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险单状态报告。
5.3
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万能保险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的前 5个工作日内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
确定结算利率的当日为结算日。我们在结算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以日复利方式进行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该结算利率以日
复利方式折算所得的年利率将保证不低于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
5.4
保证利率
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2.0%。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5.5
风险保险费
1、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
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16确定。本主险合同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见
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
2、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在等待期后,我们开始收取风险保险费。在每个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实际天数收取风险
保险费。若您申请追加保险费、按约定转入保险费、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增加被保险
人或减少被保险人导致风险保额变化的,则我们将在追加保险费、按约定转入保险费、部
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增加被保险人或减少被保险人之后第一个结算日收取或退还相应的
风险保险费(无息)。
若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本主险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险
费(无息)。
3、若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风险保险费的收取及计算具体约定如下:
1)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期间,年风险保险费分别按两名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
风险保额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为两名被保险人附表《年风险保
险费费率表》分别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的乘积再除以 1000
2)若两名被保险人中任一被保险人先身故的,自该先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下一个
结算日开始,风险保险费按未身故的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确定。
3)您向我们申请将一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增加为两名被保险人的,自我们同意增加为两
名被保险人的下一个结算日开始风险保险费按两名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
额确定。
4)您向我们申请将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的,自我们同意减少为一
名被保险人的下一个结算日开始风险保险费按留存的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
保额确定。
5.6
持续奖金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 5个保险单周年日按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趸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1%发放保单持续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 6个及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按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
个保险单年度内的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的 1%发放保单持续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
5.7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险单生效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16
风险保额:指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减去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2、您在追加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您追加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
加。
3、您在转入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您转入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
加。
4、我们每月在结算日按照已确定的结算利率和上个月保险单实际经过的天数,用日复利
方式结算上个月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额等额增加。
5、如果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个人账户价值按
您申请的部分领取额度等额减少
6、我们在每月结算日收取风险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在
每个结算日,若有欠交或需退还的风险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按欠交或需退还的风险保
费金额等额减少或增加。
7、若您享有持续奖金,则个人账户价值按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8、若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解除本主险合同时需退还的风险保险费金
额等额增加。
9、在两个结算日之间因解除合同或发生保险事故,需结算个人账户价值时,最后一期的
利息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
10若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个人账户价值的情形,个人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
减少。
6.个人账户价值权益
6.1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部分领取时,应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
1)有一名被保险人仍生存;
2)您没有未还清款项;
3)您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应均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及仍生存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您给付您所申请
部分领取金额扣取下述费用后的部分,同时个人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金额等额减少。
6.2
“部分领取费用”扣取
我们在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前根据部分领取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按您所申请的部
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您所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中扣取“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的扣取标准如下表所示:
保险单年度
1
2
3
4
5
6
及以后
部分领取费用
占申请部分领
取金额的比例
3%
1%
1%
1%
1%
0%
6.3
保险单借款
1、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
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
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2、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
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3、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个人账户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
终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计息
7.2
效力恢复
1、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交风险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
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
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
2、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后,个人账户价值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开始计
息。
3、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
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的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收到上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款项并书面通知我
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8.2
“合同解除费用”扣取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根据合同解除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按合同解除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定比例扣取“合同解除费用”。
合同解除费用的扣取标准如下表所示:
保险单年度
1
2
3
4
5
6
及以后
合同解除费用
占合同解除时
个人账户价值
的比例
3%
1%
1%
1%
1%
0%
9.投保人权益
9.1
指定第二投保人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为两人或当投保人与唯一
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有权指定第二投保人,当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可向
我们申请成为本主险合同新的投保人。
您可以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我们指定第二投保人,如您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本主
险合同9.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约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
申请,经我们同意后,第二投保人成为本主险合同新的投保人履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投
保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9.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指定本主险合同
的第二投保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出具相关批单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
人,且符合以下情形:
1)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二投保人本人的书面
同意。
2)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您指定时应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17关系,否则指定无效。
9.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
第二投保人应在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第二投保人在向我们申
请变更投保人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9.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您已指定本主险合同第二投保人的,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撤销本主险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收到撤销第二投保人的书面通知
后,出具相关批单。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力。
3、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4、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5、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7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
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
同。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主险合同解
17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或增加被保险人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或批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风险保险费和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后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0.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保险单借款
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
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7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均身故;
2)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3)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4)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10.8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附表:
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 1000 元风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到达年龄
男性
女性
到达年龄
男性
女性
到达年龄
男性
女性
0
0.87
0.62
36
1.20
0.49
72
34.83
20.43
1
0.62
0.46
37
1.29
0.53
73
39.11
23.30
2
0.45
0.34
38
1.40
0.58
74
43.80
26.53
3
0.34
0.26
39
1.52
0.63
75
48.92
30.14
4
0.28
0.20
40
1.65
0.69
76
54.51
34.17
5
0.25
0.17
41
1.80
0.76
77
60.59
38.65
6
0.24
0.15
42
1.98
0.84
78
67.20
43.65
7
0.23
0.14
43
2.17
0.93
79
74.40
49.21
8
0.24
0.13
44
2.39
1.03
80
82.22
55.39
9
0.25
0.14
45
2.64
1.14
81
90.70
62.25
10
0.27
0.15
46
2.91
1.26
82
99.87
69.88
11
0.29
0.16
47
3.21
1.39
83
109.75
78.32
12
0.32
0.17
48
3.54
1.54
84
120.39
87.61
13
0.35
0.19
49
3.88
1.69
85
131.82
97.75
14
0.38
0.21
50
4.25
1.86
86
144.11
108.70
15
0.40
0.22
51
4.63
2.04
87
157.33
120.37
16
0.43
0.23
52
5.03
2.23
88
171.61
132.64
17
0.45
0.25
53
5.45
2.42
89
187.05
145.40
18
0.47
0.26
54
5.87
2.63
90
203.77
158.57
19
0.49
0.26
55
6.30
2.85
91
221.87
172.17
20
0.51
0.27
56
6.75
3.09
92
241.45
186.29
21
0.53
0.27
57
7.23
3.34
93
262.54
201.13
22
0.55
0.28
58
7.77
3.64
94
285.13
216.94
23
0.57
0.28
59
8.40
3.99
95
309.16
234.03
24
0.59
0.29
60
9.16
4.41
96
334.53
252.67
25
0.62
0.29
61
10.07
4.92
97
361.10
273.11
26
0.64
0.30
62
11.13
5.53
98
388.73
295.48
27
0.68
0.31
63
12.36
6.24
99
417.26
319.79
28
0.71
0.32
64
13.77
7.08
100
446.54
345.98
29
0.75
0.33
65
15.38
8.05
101
476.45
373.86
30
0.80
0.34
66
17.21
9.17
102
506.83
403.22
31
0.85
0.36
67
19.30
10.46
103
537.56
433.83
32
0.90
0.37
68
21.69
11.96
104 及以上
568.50
465.45
33
0.97
0.40
69
24.41
13.67
34
1.04
0.42
70
27.50
15.64
35
1.11
0.45
71
30.97
1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