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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智障状态;
3、 被保险人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4、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形式的竞赛或使用武器。
(三)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对被保险人亲属的责任;
2、 对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所有或在其管理、控制下或委托其保
管的财产;
3、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偿,以及任何刑事诉讼产生的法
律费用、罚金或类似费用;
4、 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5、 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自行承诺承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 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管理、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事先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向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本公
司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
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
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
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执行任何理
赔。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
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
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索赔单证,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
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
件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