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选择趸交的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1,000 元;若您选择限
期年交的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年交人民币 1,000 元;若您选择限期
月交的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月交人民币 100 元。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
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
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按
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的当日 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
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付,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
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
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
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费垫交
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本合
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时将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述垫交保险费
的利息按我们官方网站公布的利率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
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官方网站公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