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2.3
您有权解除合同 ································································································· 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2.43.15.18.19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 3.1
申请人的保险费豁免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3.5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 4.1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4.25.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6.1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 ··························································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保险金的申请
5.2 效力恢复
1.1 合同构成
3.1 保险事故通
6 合同解除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保险金的申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 投保年龄
3.3 保险费的豁
7 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合同的签收
3.4 宣告死亡处
7.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5 犹豫期
3.5 诉讼时效
8 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 保险费的支付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保险期间
4.1 保险费的支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等待期
4.2 宽限期
9 重度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2.3 保险责任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0 释义
2.4 责任免除
5.1 效力中止
中意人寿[2023]疾病保032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中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3)条款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中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3保险合同。
1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简称主合
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
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周岁(见10.3)计
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为单一被保险人即第一被保险人,也可
以由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组成。第一被保险人须为主合同
投保人,第二被保险人须为主合同投保人的配偶。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10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效身份证件(见10.4)。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
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引起的
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2
主合同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
险费。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保险费豁免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期所豁免的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
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3.2
第一被保险人重度
疾病豁免保险费
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9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退
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10.6首次确诊(见10.7
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9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
(无论一种或多种)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开始,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
险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3
第一身故
豁免保险费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
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
一年的保险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42.3.5为可选责任,若您选择为第二被保险人投保,则必须同
时投保这两项责任。
2.3.4
第二被保险人重度
疾病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未选择为第二被保险人投保,则我们不
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9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退
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
本附加合同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
种)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保险
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剩余应付保
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5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
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未选择为第二被保险人投保,则我们不
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
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
一年的保险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
定义的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
3
责任:
1)选择同时为第二被保险人投保时,任一被保险人对另一名被
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主合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
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本附加合同立或者本附加合同
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8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3,但本附加
合同第 9.319.35 以及 9.88 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遗传性疾病(见 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5,但本附加合同9.369.709.829.84 以及 9.108
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
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
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内通
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的申请
3.2.1
重度
费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见10.17)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3.2.2
身故豁免保险费的
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4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
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3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
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费豁免申请人发
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4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将自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开始,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
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投保人
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交纳保险费,并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及其
利息,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
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豁免保险费时, 您应当补交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5.1
效力中止
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若主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恢复
5
6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
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7.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任一被保险人身故;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因其他险种的豁免责任导致主合
同及保险单下其他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应豁免的保
险费已被豁免;
5)因主合同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8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6
9
9.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
组织病理学检查(见10.18(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0.19)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见10.20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
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
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
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
性肿瘤等;
2TNM分期(见10.21)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9.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
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
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
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
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
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
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
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
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
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
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
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7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
障范围内。
9.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
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
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10.22肌力(见10.232级(含
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10.24);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见10.2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
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
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9.5
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
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
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期,且经诊断后
已经进行了至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
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9.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
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
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
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
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
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
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质子重离子
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
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8
9.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
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
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
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永久不可逆(见10.26)性丧失,
500赫兹1000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
实。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
且保险金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
据。若被保险人发病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
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9.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
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果使用其它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
且保险金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
据。若被保险人发病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
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9.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
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
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
硬,或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9.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
9
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
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
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9.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
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20
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
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
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
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见10.27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
上。
9.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
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
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
(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
恢复。
10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
且保险金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
查证据。若被保险人发病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
满三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9.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
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
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
<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
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
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
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
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9.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
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
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9.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
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
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9.29
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
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心肌病必须经医院的超声心动图检查来确认。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30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多发性硬化须
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被保险人已永久不可
逆地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9.31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
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
11
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
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HIV抗体
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
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
医师和牙科医师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师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警察
9.32
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
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
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
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
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
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
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
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9.34
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
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
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
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
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9.35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
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附加合同将
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
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
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
利。
12
9.36
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
力和萎缩。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
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7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
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
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38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
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
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
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
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除外: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9.39
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
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
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
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
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9.40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
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
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
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
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41
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
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
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
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
理赔。
9.42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
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
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
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9.43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
13
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
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9.44
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
会淋巴肿分期第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30%
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9.45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
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46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
能衰竭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
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促肾上腺皮质激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47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
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且需持续至少90天。
9.48
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
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
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
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9.49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
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
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
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9.50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
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
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
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ANA(抗核抗体SMA
(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9.51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
14
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
通过病原学检查后明确诊断。
9.52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为大动脉
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血管造影检查(CTA)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
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注: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
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
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
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9.53
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
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
9.5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
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除外。
9.55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
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此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
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后期(继发
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9.56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
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
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
压,阻碍心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
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内。
9.57
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
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58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
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
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5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级或Ⅳ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9.59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
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
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 40 /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9.60
严重登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
良好。本保单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与保障,被保险人的登革热必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 版)》明确诊断;
2)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①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②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
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③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AST>1000IU/L
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
能衰竭、脑病。
9.61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
大动脉炎旁路移植
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
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
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Ⅰ型,又
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
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
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
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
在保障范围内。
9.62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
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
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肺功能检查显示 FEV1 DLCOCO 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9.63
侵蚀性葡萄胎(恶
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
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实施了化疗和手术治疗。
9.64
非阿尔茨海默病致
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
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
16
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
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
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65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
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9.66
-雅氏病(CJD
CJD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
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67
原发性脊柱侧弯矫
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
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
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68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
脑病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发生于免疫缺
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69
严重血栓性血小板
减少性紫癜TTP
是一种以微血管内弥漫性血小板血栓形成为特征的血栓性微血管
病,须经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满足下列(1)至5)项中的至少
四项条件:
1)外周血化验提示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血小板计数50×109/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涂片中出现破碎红细胞及有核红细胞,比值>0.6%
④血红蛋白计数90g/L
2)骨髓检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②骨髓代偿性增生,粒/比值降低。
3)肾功能损害,出现蛋白尿和血尿;
4)已经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不包括单纯的血浆输注治疗)
5)已经实施了脾切除手术。
其他类型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者血小板功能障碍性疾病不在此
保障范围内。
9.70
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
多与遗传有关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
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
9.71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
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
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
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
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
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或全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9.72
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180天后遗留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之一或全部:
①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
内。
9.73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
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
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
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或全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9.74
脊(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
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
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
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180
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爪形手,且肌2级或以下。
9.75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
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
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或全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9.76
开颅手术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
下进行的颅骨切开手术,以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或夹闭破裂动
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未破裂动脉瘤预防性手术、
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颅骨切开或切除减压术、脑积水脑脊
液分流手术、经蝶骨肿瘤切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
围内。
9.77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指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并导致肾脏
18
肾炎尿毒症
损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诊断须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
性肾炎分型诊断标准的Ⅲ至Ⅴ型、经肾脏活组织病理检查证实并由
免疫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
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不包括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或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
狼疮)
9.78
严重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
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必须
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1型糖尿病,而且有血胰岛素
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
件:
1)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0.5g/24h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9.79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
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临床症状严重;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
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
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9.80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
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81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专
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单个肢体随意运动功能完全
丧失或单眼失明。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2
级(含)以下。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
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视野半径小5度。
9.82
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
19
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
系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
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帕金森综合征或其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2)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
大等表现;
3)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9.83
重症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
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
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
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84
成骨不全症第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4种类
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附加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
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
凸及听力损害 Ⅲ型成骨不全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 X 线
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9.85
意外导致的重度面
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2/3 或全身体表面积
2%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
3%。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9.86
失去一肢及一眼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眼球摘除;
②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
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视野半径小5度。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9.87
溶血性链球菌感染
引起的坏疽
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
的坏死。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
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9.88
器官移植致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 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
HIV 感染者
20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
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
再予以赔付。
9.89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
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
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持续 30 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范围
内。
9.90
终末期疾病
被保险人被三级医院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
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
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
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
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
据。
9.91
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病须经儿科专科医师明确诊断,
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
行的手术治疗。
9.92
湿性老年性黄斑变
是一种与年龄老化相关的渗出性黄斑部变性。黄斑部视网膜下脉络
膜异常新生血管生长,造成渗出、出血、盘状瘢痕形成,引起中心
视力进行性下降甚至丧失。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湿性黄斑变性经光学相干断层成像(OCT)和眼底荧光血
造影明确诊断;
2)年龄 50 岁以上(含)
3)双眼中较好眼矫正中心视力低于 0.1(含)持续 180 天以上。
9.93
因疾病或外伤导致
智力缺陷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
智力残疾。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
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 70-85 为智
力临界低常,不在本保障范围内。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
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
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
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大于或等于六周岁,且确诊时小于二十五周岁;
2)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
下;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
力低常(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180 天以上。
9.9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个月以上。
21
9.95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
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
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
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下列
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期。
9.96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
不良 - 三岁始理赔
指是过氧化物酶体功能异常导致的脂代谢异常疾病。临床主要表现
为大脑白质进行性脱髓鞘病变和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主要以听觉
和视觉功能损害、智能减退、行为异常、运动障碍为主要表现,须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
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在小于或等于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9.97
范可尼综合征
(Fanconi 综合征)-
三岁始理赔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肾脏科专科医生
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
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小于或等于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9.98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
淀粉样变(AL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
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
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
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
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
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末端前体脑钠
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
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
9.99
闭锁综合征
闭锁综合征又称为去传出状态,主要见于颅内基底动脉脑桥分支双
侧闭塞,导致双侧皮质脊髓束和支配三叉神经以下的皮质脑干束受
损,意识虽然保持清醒,但是遗留严重的功能障碍。此病必须由神
22
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的所有条件:
1)四肢的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确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2)对于语言可以理解,但是无法讲话,只能通过眼球上下运动
示意。
9.100
左室室壁瘤切除手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
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101
Brugada 综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9.102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
合征
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
(hemophagocyticlymphohistiocytosisHLH)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
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
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本疾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
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ng/ml
3) 外血 细胞 减 少, 至少 累 及 两系 , Hb90g/LPLTS
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之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无
恶性肿瘤的证据
5)可溶性 CD25≥2400U/m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103
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
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
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04
严重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有病
原学检查证实,并且结核性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即:疾病首次确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05
严重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肺炎,须经呼吸科专科医生确
诊,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4)残气量占肺总量(TLC)的 60%上。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
23
内。
9.106
严重肺泡蛋白沉积
肺泡蛋白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
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三次(含)以上(每年至少一次)全身麻醉下的
全肺灌洗术治疗
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全肺灌洗术后仍然存在中重度缺氧,动
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5%
9.107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
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08
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
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
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
(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10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
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0.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10.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
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
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7
首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
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
24
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
10.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用于治
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
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10.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
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
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
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
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0.1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
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15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0.1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
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17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
院床位在 100 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
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 24 小时诊断和治疗
服务的医疗机构。
10.18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
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25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
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0.19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10.20
ICD-O-3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布的
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
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
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
出现ICD-10ICD-O-3不一致的情况,ICD-O-3为准。
10.21
TNM分期
TNM分期采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
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
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
情况;M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
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
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
26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
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
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A
4b
任何
0
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0.22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23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
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
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10.24
语言能力完全丧
失,或严重咀嚼吞
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
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27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
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
状态。
10.2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10.26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
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27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
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
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
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
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
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
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
症状,活动后加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