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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九周岁(释义一)(含)符合
健康告知且专职或兼职从事的职业属于本公司可承保职业范围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
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九条 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
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
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险单,且已收
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保险合同的保
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重新计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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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续保:
(一)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
(二)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
(三)续保前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未届满前已终止;
(四)被保险人身故、超过承保年龄范围等不符合本产品承保条件的情形。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三)专科医生(释义四)初次确诊(释义五)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
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释义六)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罹患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
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健康管理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将享有以下两类健康管理服
务,包括:(一)健康咨询(释义七)(二)就医服务(释义八)(三)康复护理(释
义九)具体内容在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上载明并公示于本公司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官网、官微、官方客服)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四)(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职业
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六)”、“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释义六)“器官移植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六)”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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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六)。
第三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投
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本公司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
费分期缴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
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险费,保险
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缴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延
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
险人在正常缴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
偿保险金。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
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在上一缴
费周期,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
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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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五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的确定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
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并载明保险单
的承保年龄范围,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四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七)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
明和材料(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二) 保险合同;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支持索赔的全部证明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原件)、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
告(原件)的疾病诊断报告书(原件)或手术证明(原件);
(五)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
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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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
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公司的理赔审核过程中,本公司有权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
医疗检查。此外,本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
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
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补充索赔证明的资料和通
本公司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
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
司同意后出具批单。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职业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前述通知义务,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合
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的不承保职业范围,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
更之日起终止,对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
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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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接到
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赔款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
间内无赔款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
公式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
间按日计算。
第六部分 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由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
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惯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或
(二)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投保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没
有特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
国(“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语言
本合同某些文件可能含有中英文两种版本。若两种版本有任何差异均以中文版本为准。
如有必要,英文版本应作为解释中文版本中个别字句的第一参考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为
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下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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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释义
一、周岁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其中,猝死指表面
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是指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认
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且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
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但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
服务:
(一)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二)休养、戒酒、戒毒中心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机构。
上述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列表是否开放,视保险
计划而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并于保险单中载明。若本公司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指定
的医疗机构列表进行更新,具体以本公司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官方
客服)公布或通知为准。
四、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以上。
五、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
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癌症的,以手术病理
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
六、重大疾病
()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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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十八)(涵盖骨髓病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国际疾
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
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0-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释
义十九)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
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
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
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
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
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
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
(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
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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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
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释义二十)肌力(释义二十一)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释义二十二)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二十三)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
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
达到慢性肾脏病5,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
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上完全性断离。
()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
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
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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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
等)。
()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释义二十四)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二)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
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 双耳失聪-3周岁以上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永久不可逆(释义二十五)性丧失,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
证据。
(十四) 双目失明-3周岁以上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双目失明诊断及检查
证据。
(十五)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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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
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
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
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九)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
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
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
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释义二十六)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0mmHg(含)以上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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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以上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
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 须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 正常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血小板绝对<20×109/L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
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
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
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
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
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
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
瘘术。
以上28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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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疾病,以下72重大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二十九) 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
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
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 慢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
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三十一)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
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
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三十二) 严重肺泡蛋白沉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
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三次(含)以上(每年至少一次)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术治疗;
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全肺灌洗术后仍然存在中重度缺氧,动脉血氧分压PaO2
<6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5%
(三十三)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
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三十四)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
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
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活动能力)。
美国风湿病学会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级
I级:关节能自由活动,能完成平常的任务而无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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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级:关节活动中度限制,一个或几个关节疼痛不适,但能料理日常生活。
III级:关节活动显著限制,不能胜任工作,料理生活也有困难
IV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病人长期卧床或依赖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三十五) 库鲁病
库鲁病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
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
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三十六) 原发性系统性淀粉样变性
淀粉样变性是一组蛋白质代谢障碍性疾病,病理表现为淀粉样蛋白沉积于组织或器官。
原发性系统性淀粉样变性原因不明,通常累及肾脏和/心脏。
被保险人经活检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淀粉样变性,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心脏淀粉样变性,被保险人存在限制性心肌病及其所致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并持180天以上;
2)肾脏淀粉样变性,被保险人存在肾病综合征及其所致的严重的肾脏功能衰竭,达
到尿毒症诊断标准,并持续180天以上。
继发性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七)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脑动
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
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八)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
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
列所有标准: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
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三十九) 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75%以上,其他两支血
管管腔堵塞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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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
障的衡量指标。
(四十)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
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 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
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
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四十二)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
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四十三)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
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以下所有诊断标准:
a.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b.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c.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
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
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四十五)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且引起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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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四十六)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四十七)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
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
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
LKM1抗体或抗-SLA/LP体;
3)肝脏活检确诊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四十八)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
周血幼稚细胞等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
180天:
1)血红蛋<100g/L
2)白细胞计数>25x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x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
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
被保险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根据WHO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
及以上组。
(五十) 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
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有典
的临床表现并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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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血管扫描等检查明确诊断,并在急性期内(发病两周内)实际接受了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
腹主动脉手术。
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 严重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
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
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a.胸骨正中切口;
b.双侧前胸切口;
c.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 心脏粘液瘤手术切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三)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
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五十四)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III度或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
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
-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五十五)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开胸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
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
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
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五十六) 肺淋巴管肌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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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
肌细胞和血管周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肺功能检查显示FEV1DLCOCO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五十七)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
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床持续180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五十八) 非阿尔茨海默病致严重痴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
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
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九)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
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六十)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
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
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一)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必须在生前诊断,尸检诊断不作为理赔依据。
(六十二) 丧失独立生活能力-6周岁以上理赔
指由于疾病或外伤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的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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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或四项以上。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6周岁以上。
(六十三)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
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
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释义二十七)的情况予以理赔。
(六十四) 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180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a.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五) 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
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
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或以下。
(六十六) 严重哮喘
严重哮喘诊断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发作持续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医疗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轻微体力活动既有呼吸困难,至少持续6个月
以上);
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六十七)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
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六十八) 开颅手术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颅骨切开手
术,以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或夹闭破裂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未破裂动脉瘤预防性手术、动脉
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颅骨切开或切除减压术、脑积水脑脊液分流手术、经蝶骨肿瘤切
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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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尿毒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
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
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
期。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单保障范围內。
(七十)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
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a.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
b.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
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七十一)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
眼炎及皮肤损害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
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
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七十二)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
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
以理赔。
(七十三) 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
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四) 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坏疽
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的坏死。必须满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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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
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七十五) 因疾病或外伤导致智力缺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残疾。根据智商
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70-85为智力临界低常,不在本保障范围内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专职心理
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
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大于或等于六周岁;
2)儿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下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七十六)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七十七)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
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
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七十八)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
器官衰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
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72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
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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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
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末缺陷有关的
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八十) 严重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本保单
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予保障,被保险人的登革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版)》诊断的确诊病例;
2)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a.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b.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
下出血点);
c.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
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八十一) 危重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
疹、疱疹。
危重手足口病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病原学检查确诊为手足口病;
2)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脏衰竭;
3)接受了2周以上的住院治疗。
(八十二) 意外导致重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2/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2%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面部面积不包
括发部和颈部。
(八十三) 失去一肢及一眼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眼球摘除;
b.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c.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
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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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 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一组先天性心脏病发展的后果特点为进行性肺动脉高压所致的动脉阻塞性病变
称为肺动脉高压性右向左分流综合征。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缺氧、青紫、杵状指
2)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40mmHg
3)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IV级。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第十二条责任免除中关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八十五) 室壁瘤切除手术
指因心肌梗死导致室壁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八十六) 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
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八十七) -雅氏病(CJD
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
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
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八)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
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持30天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十九) 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
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
条件:
1)感染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从事其职业工作过程中;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
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警察(包括狱警
消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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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
单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
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十二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
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九十) 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AIDS诊断标
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
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
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
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十二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
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九十一) 器官移植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十二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
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九十二) 胰腺移植术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胰岛、组织、细胞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三) 严重创伤弧菌感染截肢
因创伤弧菌感染导致败血症和肢体损害。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近期被海产品刺伤或肢体创口接触海水史;
2)病原学检查证实致病菌为创伤弧菌;
3)出现脓毒败血症或休克;
4)受感染肢体(一肢体或多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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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 角膜移植术
指因角膜病变或意外伤害导致视力丧失或视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同种(人
类)异体角膜移植手术以恢复视力。
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术。
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或人工角膜的移植不在保障
范围内。
(九十五)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
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九十六)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九十七)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
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九十八) 多发性骨髓瘤
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骨髓活组织检查符合多发性骨髓瘤的典型骨髓改变;
2)至少存在下列一项:
a.异常球蛋白血症
b.溶骨性损害。
孤立性骨髓瘤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
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 皮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
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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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康咨询
指专业人员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运用医学、营养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就医服务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就医就诊方面的建议、意见和相关支持(如预约、安排等)使被保
险人能及时得到适合的医生、医院的医疗救治,以保障其获得有效疗效的服务。
九、康复护理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减轻痛苦和促进健康的一系列护理服务,以达到帮助其最大限度地
恢复其生活和活动能力。
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专科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一、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
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
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十三、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四、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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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五、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七、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八、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
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
查。
十九、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
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二十、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十一、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二十二、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
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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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二十三、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二十四、酗酒
是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
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判定。
二十五、永久不可逆
指因疾病确诊或意外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
复。
二十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
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二十七、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
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