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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公司按
照应付金额的 100%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
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第十一条 健康管理服务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费后,被保险人将享有就医服务(释义十五)
类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在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上载明并公示于本公司官方网站。
第十二条 指定药店直付用药流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专科医生向被保险人开具了
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但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须在就诊医院外药房购
买,且上述药品属于本合同指定药品清单中的一种或多种,须申请直付用药。
直付用药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授权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释义十六)提供
直付用药服务,本公司在就诊医院外药房直付用药审核通过的范围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和细胞免疫疗法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就诊医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审核未通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审核未通过部分的恶
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或细胞免疫疗法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特定医疗机构购药流程
(一) 申请人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申请人须在购买临床急需进口药
品前向本公司提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用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
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
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本公司会对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适用性进行初审。
(二)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该适用性
初审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并结合被保险人病情和基因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慎评估。
对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中,申请人授权申请时提交的被保险人相关材料不足以支
持使用进口药品,或者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使用进口药品,
本公司有权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相关的材料。
如果申请人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未通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
保险金的责任
(三) 特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申请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通过后,被保险人需通过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提供的病情诊
断,确认该进口药品临床急需,并经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特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
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四) 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特定药品处方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选择到本公司指定药店自取特定
药品的,则须在审核通过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携带有效药品处方、被保险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十七)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到本公司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