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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材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释义一)(含)符合健康告
知且专职或兼职从事的职业属于本公司可承保职业范围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
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等待期为三十天。
第八条 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
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
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险单,且已收
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保险合同的保
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重新计算等待期。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续保:
(一)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
(二)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
(三)续保前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未届满前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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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身故、超过承保年龄范围等不符合本产品承保条件的情形。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九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海南博鳌乐城特定药品
费用医疗保险金”及“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必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二)专科
医生(释义三)初次确诊(释义四)罹患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五)的,对被保险人需个
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院外(释
义七)特定药品(释义八)费用,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累
计给付金额达到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责任承担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特定药品处方(释义九)中所列明的药品需在本公司约定的药品清单(释义十)
中;
() 特定药品处方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的、符合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并同时符合本公司约
定的药品清单中的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
() 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日;
()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药店(释义十一)且须符合“第十二条 指定药店直付
用药流程”进行上述特定药品的购买或领取;若被保险人在非指定药店购药的,
且已经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经本公司同意,可直接申请理赔。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
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以保险单
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继续承担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最高不超过自初次确诊恶性
肿瘤——重度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含第一个月)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
用。
二、海南博鳌乐城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必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
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因治疗该恶性肿瘤—
—重度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释义十二)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累计给付金额达海南博鳌乐城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
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责任承担的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进口药品须在本公司约定的药品清单中;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处方须由特定医疗机构(释义十三)的专科医生开具,同时
符合本公司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
() 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日;
() 被保险人须符合第十三条 特定医疗机构购药流程 进行上述进口药品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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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或领取。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
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以保险单
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继续承担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最高不超过自初次确诊恶性
肿瘤——重度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含第一个月)实际发生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
除上述治疗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
确诊罹患本合同附表1《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释义十四)经医生诊断需使用
定医疗器械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医疗器械费用
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付,每种器械仅限赔付一次。当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责任承担的特定医疗器械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特定医疗器械须在本合同附表 1《医疗器械清单》中;
() 特定医疗器械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且特
定医疗器械费用须发生在开具的处方或医嘱的医生所执业的医院内或指定药房内;
() 特定医疗器械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附表 1《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
() 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 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流程”的约定。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
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仅承担特定医疗器械本身的费用,不承担因使用特定医疗器械
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开始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器械治疗,到本合同
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
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后的三十日(含)
第十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
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
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无年度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
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年度免赔额。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费用,
不累计入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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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公司按
照应付金额的 100%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
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第十一条 健康管理服务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费后,被保险人将享有就医服务(释义十五)
类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在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上载明并公示于本公司官方网站。
第十二条 指定药店直付用药流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科医生向被保险人开具了
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度的药品处方,但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须在就诊医院外药房购
买,且上述药品属于本合同指定药品清单中的一种或多种,须申请直付用药。
直付用药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授权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释义十六提供
直付用药服务,本公司在就诊医院外药房直付用药审核通过的范围内承担给付恶性肿——
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和细胞免疫疗法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就诊医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审核未通过公司不承担给付审核未通过部分的恶
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或细胞免疫疗法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特定医疗机构购药流程
(一) 申请人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申请人须在购买临床急需进口药
品前向本公司提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用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
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
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本公司会对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适用性进行初审。
(二)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该适用性
初审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并结合被保险人病情和基因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慎评估。
对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中,申请人授权申请时提交的被保险人相关材料不足以支
持使用进口药品,或者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使用进口药品,
本公司有权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相关的材料。
如果申请人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未通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
保险金的责任
(三) 特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申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通过后,被保险人需通过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提供的病情诊
断,确认该进口药品临床急需,并经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特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
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四) 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特定药品处方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选择到本公司指定药店自取特定
药品的,则须在审核通过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携带有效药品处方、被保险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十七)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到本公司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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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流程申请流程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
1《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如果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特定医疗器械治疗且该医
器械治疗属于约定的医疗器械清单中列明的支付范围的,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特定医疗器械
授权申请及材料审核和特定器械费用垫付:
(一)特定医疗器械授权申请和材料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特定医疗器械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请”并提供
下列授权申请材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检查化验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
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本公司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材
料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特定医疗器械使用的情形,
公司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特定医疗器械授权申请及材料审核未通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
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垫付
特定医疗器械授权申请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授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特
医疗器械费用垫付服务。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
任何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八);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一)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二十二)(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职
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二十三)“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染(释义二十四)“器官移植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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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释义二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二十七)。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
(十一)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十二)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十三)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以及由此产生相关费用;
(十四)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
受治疗(海南博鳌乐城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特定药品(被保险人在非指定药店
购药的,且已经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并经本公司同意的不在此限);
(十七)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授权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十八)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十九)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
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二十)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
生有益的治疗疗效(释义二十八);
(二十一)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保险人或专科医生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
对申请购买的药品已经耐药(释义二十九)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二十二)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
接受被保险人发生实验性治疗(释义三十)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
的任何费用。
第三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投
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本公司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
费分期缴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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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险费,本公
司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缴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延
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
险人在正常缴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赔
偿保险金。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
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本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在上一缴
费周期,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期内剩余天数
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年龄的确定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材料及保险单载的年龄
要求,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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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四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三十一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
证明和材料(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原件)
(二) 保险合同;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单据
(原件)等;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公司的理赔审核过程中,本公司有权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
医疗检查。此外,本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除非保险合同另有
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
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补充索赔证明的资料和通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
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先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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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
司同意后出具批单。
第二十六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其职业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前述通知义务,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属于本
合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的不承保职业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
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对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退还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接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接到
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赔款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对于保险期
间内无赔款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
公式退还保险费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时,退还保险费金额为=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1-保单责任已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退还保险费金额为=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
天数/当期天数)。其中,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的期间;若投保人已交纳本保险期间内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至本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六部分 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由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
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惯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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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投保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没
有特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三十条 合同的语言
本保险合同某些文件可能含有中英文两种版本若两种版本有任何差异,均以中文版本
为准。如有必要,英文版本应作为解释中文版本中个别字句的第一参考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诉讼时效期间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为
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下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 保险期间届满;
(二) 被保险人身故;
(三)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释义
一、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是指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认
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且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
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但不包括如下机构
或医疗服务
(一)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二)休养、戒酒、戒毒中心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机构。
上述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列表是否开放视保险
计划而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并于保险单中载明。若本公司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
指定的医疗机构列表进行更新,具体以本公司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
微、官方客服)公布或通知为准。
三、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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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四、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
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被保险人经手术治
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癌症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被保
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
癌症确诊日期。
五、 恶性肿瘤 —— 重度: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
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三十二)(涵盖骨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
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释义三十三)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
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
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六、 必需且合理:
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师开具的处方药或医嘱;
(4)非试验性的、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合理且必要由本公司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若被保险人对核定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七、 院外
指非被保险人就诊医院。
八、 特定药品
指本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际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在中国上市的特种药(特种药
品是指国家卫健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0版)中对新型抗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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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品的适应症已中国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九、 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助理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
资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
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十、 本公司约定的药品清单
指本公司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清单,若本公司根据医疗水平
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的,以本公司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官方客服)最新公布信息为准。
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
有效版本为准。
十一、 指定药店
指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药店名单公司保留对上述指定药店名单做出适
当调整的权利。
十二、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指特定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口的少量药品
十三、 特定医疗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博鳌超级医院博鳌国际医院博鳌恒大
国际医院、慈铭博鳌国际医院、海南博鳌和睦家医疗中心、海南省人民医院乐城院区。
本公司保留对上述指定医院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
十四、 指定适应症
指定适应症详情见附表 1《医疗器械清单》
十五、 就医服务
指为被保人提供就医就诊方面的建议、意见和相关支持(如预约、安排等)使客户能
及时得到适合的医生、医院和医疗服务,并使其获得有效疗效的活动。
十六、 第三方服务商
指本公司授权的为被保险人提供药事服务的机构。
十七、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护照、军人证等
十八、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专科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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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
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二十、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二十一、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二十三、 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
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感染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从事其职业工作过程中;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
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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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包括狱警
消防人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
单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
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九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二十四、 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
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
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
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
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九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二十五、 器官移植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九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二十六、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二十七、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
二十八、 有益的治疗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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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RECIST,肿瘤病
没有进展。
二十九、 耐药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一)实体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
为耐药。
(二)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
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
(包括: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血液
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计委、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等)的指南规范,通过骨
髓形态学、流式细胞仪、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
定义为耐药。
三十、 实验性治疗
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究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
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学设备或药物;以及处于学习、究、测试等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
治疗、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物
三十一、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三十二、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
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
查。
三十三、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
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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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医疗器械清单》
序号
科室
产品名称
厂商
适应症
1
乳腺外科
/整形外
/肿瘤
内科
人 工 乳 房
入体 Siltex
Gel Breast
Implant
强生-
MENTOR
——重度
迟进行的乳房再造;除乳房切
致的乳房再造;
2
骨科
Attune
Anatomic
Patella
强生-
Depuy
Synthes
适用于由于骨关节炎、创伤后
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先
痛和/或严重的关节残疾的患
者的全膝关节置换。
3
骨科
Corail 长柄
强生-
Depuy
Synthes
与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作为生
物型髋关节假体使用,适用于
髋关节置换。适用于髋关节严
重疼痛、因风湿关节炎、骨关
节炎、创伤后关节炎、胶原病、
导致髋关节的结构破坏,引起
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
骨科
S-ROM 组配
式股骨柄
强生-
Depuy
S-ROM 股骨柄适用于髋关节置
换手术,S-ROM 髋关节系统的
组件适用于因风湿关节炎、
关节炎、创伤后关节炎、胶原
病、血管坏死和股骨骨折不连
导致髋关节的结构破坏,引起
全髋关节置换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