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全残(见释义),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
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之
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我们按下
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返还比例表》
对应的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
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之
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我们按下列
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返还比例表》
对应的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
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
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以年复利形式增加。有效保险金额=基本
保险金额×(n为保单年度数);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返还比例表:
本条所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
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度数),若基本保险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将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