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112233359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旅行类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
险”)的附加险。在已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
险。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
条款,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
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的,本附加险合同也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 继承
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特定保险合同中
指定的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以下简称“指
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并由此而身故的,保险人通
过指定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按照被保险
人的遗愿或者其继承人的愿望,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
按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援助服务并给付有关费用:
(一)遗体运回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
运回至离其生前常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或者生前常住地(具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承担尸体防腐、保存、运输等有
关费用(其中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上限,另有约定的不在
此限),但不包括殡葬仪式费用。
(二)火葬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
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至生前常住地,承担相应火葬、骨灰盒、
运送费用(其中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骨灰盒
费用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不包
括殡葬仪式费用。
(三)就地安葬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就地安葬被保险人的遗体,
承担的有关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但不包括殡葬仪
式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费用累计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归于特定保险合同中就指定保险责任约定的责
任免除事项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由于保险人和指定援助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天气原因,当地政府
或者国际组织颁布隔离措施、禁令),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保险
人和指定援助机构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者延误履行援助责任,
保险人和指定援助机构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本附加险
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应当尽快
接受治疗,以维护身体健康,避免病情或者伤情恶化。被保险
人身故后需要遗体送返援助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立即拨
打指定的援助电话。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守指定援助机构所
决定的援助程序、流程,未严格遵守的,保险人及指定援助机
构有权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不承
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指定援助机构的建议和没有征得指定援助机
构完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指定援助机构对此将通知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
第十条 未经指定援助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
者承诺。
第十一条 在援助过程中,指定援助机构承担了不属保险
责任范围的费用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在指定援助机构提
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予以偿还。
援助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
援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
定,以其允许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