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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航班延误保险(2022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2041939301】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旅行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
险”)的附加险。在已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
险。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条
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若主险条款与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
金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
机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怠工、临
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活动、航空管制或者航空公司超售而
导致其出发延误时间连续达到四小时(延误时间起付标准另有
约定的不在此限)的,保险人将按延误时间每满四小时依据投
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延误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
延误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
计算,直至搭乘由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
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
止。
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
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航
班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预订固定航班飞机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
延误的情况或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者已经发
生的任何罢工或者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
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固定航
班飞机(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
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
通工具。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
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与主险合同
一致,并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
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
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
他与确认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 义
航空公司超售: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
座位数,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飞机,而必须搭
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恐怖活动: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
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
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
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
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
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
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