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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住院探望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112317264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旅行意外伤害类保险(互联网专属)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
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
条款,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
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的,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
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特定保险合同中
指定的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以下简称“指
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并因此而在医疗机构经医生
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的,若住院超过七日并
需要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前往探望,则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援助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同意的一位
直系亲属或者一位朋友前往探望,并按照下列 方式给付保险
金:
(一)探望由指定救援机构安排的,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
的探望费用,向指定救援机构给付保险金,不再另向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探望因指定援助机构无法安排而由探望人员自行安
排的,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探望费用,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
上述费用仅限往返经济型公共交通工具费和十日内住宿费
用(每日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不包括酒水、饮食
和饭店服务费)。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保险合同中就指定保险责任约定的责任免除事
项;
(二)既往症,脊椎间盘突出症,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
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精神疾病、错乱或者失常,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
药物影响或者滥用、误用药物;
(四)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
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
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医疗必要的手
术,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者
心理治疗,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
(六)药物过敏或者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
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
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
定;
(八)为接受治疗或者违背医嘱情形下旅行期间发生的任
何事故。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事故的,保
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
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
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
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
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
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
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
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本附加险
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偿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直系亲属或者朋友
前来探望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须立即联系
保险人指定的援助机构,告知事故具体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以
及所需的援助服务。指定援助机构承担探望费用的,保险金申
请人不得就此费用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九条 未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探望且承担探望费用
的,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
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
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事故证明;
(五)探望费用票据;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病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 义
直系亲属: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限于指被保险人的配
偶、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被保险人的其他合法监护人。
医疗机构: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
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具有符合所在地有
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
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机构,但不包括康复医
院、诊所、养老院以及主要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
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疗必需:指在某种情况下对所提供的治疗认为:(1)
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健康需求;(2)符合该情况下的诊断;
(3)为提供健康服务的原因,以最具经济高效的方式提供,
种类得当,有显而易见的医疗效果;(4)实施的原因不是为
了被保险人或者其医生的便利。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
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下列交通工具:
(一)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出租车、网约车、渡船、
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
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二)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
的定翼飞机;
(三)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者有
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的营运直升飞机;
(四)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但不包括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
具目的和用途情形。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私
人包机。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
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一)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
断;
(二)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
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三)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
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
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
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许多遗传性疾病在出生时并未显
现。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
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确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
(ICD-11)确定。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可能来自
于父母遗传,或者因胎儿在子宫内时受到伤害或者感染,或者
因胎儿在出生时发生异常或者受到伤害。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过
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毒、
淋病、尖锐湿疣、疱疹、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
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
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住院:指入住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
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
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
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
时诊疗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