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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112233355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旅行意外伤害类保险(互联网专属)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
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
条款,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
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的,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
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特定保险合同中
指定的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以下简称“指
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拨打保
险人指定的二十四小时援助电话,根据其援助请求,保险人将
通过指定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按下列约
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援助服务(另有约定的从相应约定)并按下
列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一)紧急医疗转运
根据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指定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
当地医疗机构条件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充分治疗的,指定援
助机构将代理保险人以当地能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
备、运输工具或者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专业医生
认为更合适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二)紧急医疗送返
被保险人接受指定援助机构安排的紧急医疗转运并接受后
续治疗后,若指定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
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指定援助机构将安排送返被保险人至
其常住地;若指定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至常住地
后需入院接受治疗,指定援助机构将安排送被保险人到被保险
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未予指定的,为离被保险人常住
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上述送
返,若指定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
排医疗护送。
指定援助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交通票。
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交通票,则送返被保险人的单程交通票
费用将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交
通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承担回
程票费用。
(三)康复住宿
若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指定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在
对被保险人实施医疗送返前,因医疗或者康复必需,被保险人
应当休养,指定援助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住宿普通饭店,并承
担不超过五日的住宿费用(每日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不包
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用)。
(四)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成为自行安排的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
的,对由此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将予以赔偿,但以本附加险合
同载明的对应的限额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紧急医疗转
运、紧急医疗送返、康复住宿费用、紧急搜救费用累计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从指定援助机构获得
下列服务:
(一)信息咨询
援助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关于天气、航班、酒店、银
行、使领馆、护照、签证、疫苗接种信息,医院、诊所及医生
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特色专科等信息,并可在被保
险人行李或者个人物品被抢劫或者丢失时就如何向有关机构报
案提供指引。
(二)法律援助推荐
若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保险人通过援助机构可
为被保险人推荐当地法律咨询机构,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该法
律咨询机构提供服务产生的所有后果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三)药品递送
若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当地无治疗所需药品的,保险人可
通过援助机构协助运送药品;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不允许该药
品的运送,援助机构将尽最大努力在当地寻找类似的药品,
药品费用、递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电话医疗咨询
被保险人身体不适或者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援助电
话获得指定援助机构专业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五)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指定援助机构
可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
所、牙医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电话、专长、
工作时间等。
(六)协助安排就医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指定援助机构可协助被
保险人就医。
(七)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担保或者垫付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对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部分的
医疗费用,指定援助机构可就此提供担保或者垫付。
(八)短时紧急电话翻译和介绍当地翻译
为被保险人免费提供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指定援助机
构也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当地适合的翻译机
构或者人员(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不承担
雇佣翻译费用。
(九)安排保释
被保险人需要保释服务的,在从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处获
得付款担保后,指定援助机构可协助安排,但被保险人应当自
行支付保释金及一切与保释相关的费用。
(十)紧急信息传递
指定援助机构可为被保险人传递口讯、文件给其家人或者
亲友,但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文件传
递费用、翻译费用等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定保险合同中就指定保险责任约定的责任免除事
项;
(二)既往症,脊椎间盘突出症,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
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精神疾病、错乱或者失常,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
药物影响或者滥用、误用药物;
(四)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
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
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医疗必要的手
术,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者
心理治疗,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
(六)药物过敏或者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
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
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
定;
(八)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
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
或者手术;
(九)根据指定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的意见,无需医疗转
运或者送返的伤害或者疾病;
(十)为进行治疗或者违背医嘱的旅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事
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在把被保险人转运邻近国家时,因办理签证或者取
得该国授权发生延误;
(二)在援助实施过程中因非指定援助机构原因造成损失
或者伤害;
(三)由于保险人和指定援助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天气原因,当地政府或
者国际组织颁布隔离措施、禁令),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保险人
和指定援助机构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者延误履行援助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事故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
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
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
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
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
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
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
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本附加险
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应当尽快
接受治疗,以维护身体健康,避免病情或者伤情恶化。
被保险人认为需要接受医疗转运或者医疗送返的,应当立
即拨打指定的援助电话,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必需急救而
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不在此限,但无论何种情形,在保
险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指定援助机构应当得到通知,
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援助机构所决定的援助
程序、流程,未严格遵守的,保险人及指定援助机构有权立即
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不承担任何由于
不遵守指定援助机构的建议和没有征得指定援助机构完全同意
而产生的费用。指定援助机构对此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
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指定援助机
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保险人及指定援助机构将不承担由此而
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十二条 未经指定援助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
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
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第十三条 在援助过程中,指定援助机构承担了不属保险
责任范围的费用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指定援助机构提出偿还要
求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予以偿还。
援助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
援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
定,以其允许为前提。
第十五条 若指定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
院的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援助机构有权将被保
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符合国际惯例
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任何援助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援助机构的专业医
生,保险人通过援助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
况和安全的请求。
援助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
旅行,将不安排其医疗送返。
释 义
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中国香港、澳
门、台湾视为境外。
境内:指中国大陆。
医疗机构: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
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具有符合所在地有
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
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机构,但不包括康复医
院、诊所、养老院以及主要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
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
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一)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
断;
(二)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
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三)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
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
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
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许多遗传性疾病在出生时并未显
现。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
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确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
(ICD-11)确定。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可能来自
于父母遗传,或者因胎儿在子宫内时受到伤害或者感染,或者
因胎儿在出生时发生异常或者受到伤害。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过
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毒、
淋病、尖锐湿疣、疱疹、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
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
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