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206142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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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旅行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条款,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款与
险条款内容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的,
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其托运的行李因承
运人处理不当,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后,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度内到达该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达到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延误给
付标准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以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
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的行李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行程确定日期之前已发生延误或者已宣布会导致延误的
情况;
(三)行政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
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留置行李;
(五)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者辐射;
(六)恐怖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第五条 下列任何行李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托运的行李有关
的延误;
(二)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的返程发生的行李延误。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
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索赔,还应当
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原件
(五)被保险人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六)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行李延误证明文件
(包括日期、延误时间、延误原因等信息);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
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托运行李:指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且
已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
行李:指旅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穿着、使用或者便利目的而携带
的必要的、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
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下列交通工具
(一)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
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二)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于商业客运机场的定
翼飞机;
(三)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于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者有营运
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的营运直升飞机;
(四)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机场客车。
但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时,
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包括政府、企业和私人的包机。
延误时间:指自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原计划应到达托运目的地的
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的行李实际到达托运目的地的时间为止
的此段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