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应当妥善照管其个人行李、物品。若发生遗失或
者损坏,被保险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者挽救该行李或物品。
被保险人须于发现遗失或者损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有关酒店、承
运人等报案,且取得书面证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
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
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
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清单及票据;
(五)警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
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在理算保险金的数额时,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的,所适用的汇
率以中国银行公布的保险事故发生日期相应的外币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 若被保险人随身财产遗失或者损坏,可先从酒店、承运人、其他
保险合同或者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相应方请求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遗失或者损坏的随身财产的修补费
用或者重新购置价中较小者扣除已获得的赔偿、给付后的余额为上限。
第十四条 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若遗失的随身财产被发现或者归还,保
险金申请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权益转让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随身财产遗失或者损坏涉及其他责任方时,无论保险人
是否已给付相应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者保留
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给付相应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给付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