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
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
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
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警方的相关报告、
证明;
(五)相关的调解书、和解书、赔偿协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法院的判
决书以及其他法律往来文件;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
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在理算保险金的数额时,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的,所适用的汇率
以中国银行公布的保险事故发生日期相应的外币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第十一条 若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可先从其他保险合同或者其他途
径获得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相应方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人给
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扣除已获得的
赔偿后的余额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