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版
第一条 本保险是旅游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
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本附加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
为本险合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
与主有内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
的,也无
本附同。
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办理非移民类签
被有权受理的使领馆拒签,对其已经支且无法退还的签证
费用,保险人按照“(签证费用-次免赔额)×赔偿比例”
算赔险金
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以保险金额为上限,
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止。
免除
四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签证被拒签的,
不负赔偿
)签类型
)被险人在作
(三)被保险人签证是为了移民或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或
法律定的
)被险人使领
(五)保险单的投保时间在被保险人向使领馆递交签证
申请(包括网上申请、支付签证费用递交签证材料)时间
)被险人拒签
金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并于
加险
保险
额和比例
七条 次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险同中未载明的,次免
100 元,为 80%
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与主险合
一致险合
金的请与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
提交
一)
二)他保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
申请的身明;
四)使拒签
五)费用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质、度等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
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不承赔偿任。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
外国公民所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注盖印,证明其护
照有效,并核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领土以及允许停留
时间土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