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2202112030651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高风险运动类型有其他约定的,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
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经营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
此限);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
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
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