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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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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与本合同有冲本附的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
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高风险运动类型有其他约定的,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险人人自活动订高合同(在
经营营者旅游在有的教导下风险不受
此限)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
外,须提交下材料险金能提料,险人该申
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其他事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八条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
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
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